税务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追回企业少缴税款案例

来源:蚌埠地税 作者:刘昌华 杨国栋 赵勇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案件涉及时间跨度长达13年,税务人员艰难取证,查实企业违法事实。涉案企业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税务机关一一核实回应。最终,税务机关通过司法途径追回税款......

  案件涉及时间跨度长达13年,税务人员艰难取证,查实企业违法事实。涉案企业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税务机关一一核实回应。最终,税务机关通过司法途径追回税款。

  日前,安徽省蚌埠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公安机关追缴入库某企业未申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共计867万元,标志着该市首例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地方税案件终结。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困难重重,检查人员艰难取证,税务机关三级审理,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公安机关强力介入,最终得以圆满结案。

  制定预案,查账取证
  2013年1月,蚌埠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出让土地、厂房给区政府,取得处置款项未申报缴纳税款。稽查局当即立案检查。

  检查组通过对举报信举报内容分析,结合掌握信息,确定了3项检查预案。一是调取纳税人涉案期间会计资料。二是核对征管软件纳税情况。三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了解涉案土地转让过程中的涉税事宜。

  由于涉案企业往年的会计资料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此人常驻福建,企业留守人员总以没有经营业务、联系不上为由拒不配合检查。后经检查人员多次宣传教育,才勉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在检查人员多次联系未果,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后,该企业于2013年1月——4月分3次提供了相关会计资料。但其提供的会计资料,账簿不完整,记账不及时,缺少报表资料,不能全面反映企业自2001年收购某鞋厂土地使用权至2007年转让期间经营成果。为保证企业所得税计算正确,检查人员花费大量时间,根据现有会计凭证,逐笔登记该企业7年来的收支事项,与已记账资料进行比对分析,最终确定了该企业2001年——2007年分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为案件查处奠定了基础。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逃避纳税行为。该企业2001年4月16日收购某鞋厂破产后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支付收购款474万元。2007年5月13日,将原收购的某鞋厂土地、厂房等资产评估后直接交由国土部门公开处置,实际收到土地、厂房土地出让款及其他补偿款1247万元,会计核算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入当期收入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应补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地方各税462万元,同时应加收滞纳金405万元。

  外部调查,核实异议
  虽然从会计资料中查明了事实,但该案件涉及收购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间从2001年——2007年,案发时间为2013年,时间跨度长达13年,且涉案企业已长时间无正常经营,案发时与该土地处置相关的区政府工作人员也大都调离,外围取证十分困难。检查组分别到区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纳税人所在税源管理局等单位逐项调查核实,经多次联系协调,终于取得了检查所需的外围证据材料。

  检查组反馈稽查意见后,涉案企业对检查结果书面提出异议,认为该土地转让是政府规划的“退市进园”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免税收入。2001年4月,该企业与区政府签订收购协议的合同总价和税务机关查实价格不同。并且,2008年4月,该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92万元。对此,检查组再次逐项进行核实,证明其反馈情况不能成立,并予以解释说明。

  复议诉讼,终审裁定
  经过稽查局审理科、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和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三级审理,税务机关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企业向蚌埠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由于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税款又不能提供有效纳税担保,在该局政策法规科解释告知相关规定后,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又以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积极应对,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准备应诉材料,并委托法律顾问出庭应诉。区法院于2013年10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其作出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接到判决后,涉案企业提起上诉,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公开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后,该企业仍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在经稽查局反复宣传政策并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蚌埠市地税局于2014年4月以涉嫌逃税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通过司法途径将税款和滞纳金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