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程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企网 作者:税企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夏某、程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52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

夏某、程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52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原武汉燃气热力工程公司市政二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湖北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雨、贺逸辰,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武汉程氏市政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氏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金才,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程某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9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某、程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平、江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黄雨、贺逸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周金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至2010年期间,“武燃公司”与“四通公司”达成协议,以“四通公司”的人员组建“二公司”,由“二公司”承建“武燃公司”承接的系列工程项目。2012年下半年,“武燃公司”因改制接受审计,为了应付检查,童某、杨某(“武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均另案处理)授意被告人夏某向其提供相关工程款的发票。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夏某为虚开发票经被告人程某介绍结识金某、陈某(“佳好佳公司”负责人)后,在明知“佳好佳公司”与“武燃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条件,要求“佳好佳公司”向其提供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佳好佳公司”在与“武燃公司”虚构多份工程委托协议后,先后向“武燃公司”虚开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51份(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1.77亿余元)。金某将上述发票通过被告人程某陆续转交给“武燃公司”后,“武燃公司”将以“代扣代缴”方式扣除“二公司”的税费、管理费若干退至“二公司”账户。被告人夏某将其中的款项以“劳务费”的名义转至“程氏公司”账户,并授意被告人程某套取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金某、陈某的开票费用。被告人程某随即使用该款向金某、陈某支付开票费。事后,“武燃公司”使用上述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了营业税,“佳好佳公司”亦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税款,致使税款损失人民币6080930.82元。
被告人夏某、程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武燃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人民币6080930.82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及辩解
2006年我担任“二公司”副总,主要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二公司”具体承建与“武燃公司”合作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我公司在收取工程结算资金后,没有向“武燃公司”开具正式建安发票,只是开具的普通收据,而“武燃公司”需要向建设单位开具正式建安发票,所以“武燃公司”要在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税费,俗称“代扣代缴”。

2013年10月,“武燃公司”告诉我由于上级检查,需要补齐2009年后合作实施项目的相关建安发票。当时杨某向我通报了需要补发票的情况,由于“二公司”无法开出,我向杨某告知这个情况,杨称那就随便找个公司开出合适的发票来应付,随后我电话请示公司黄总,黄也同意了。我就问程某,通过他找到了姓金的老板,我向金表达了代开发票的意愿,金提出收取发票票面金额3%的开票费,我同意了,随后我就通过金老板拿到了“佳好佳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我将资料拿到“武燃公司”交给了杨某,我和杨一起将资料拿到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那里,李查看后告诉杨某说可以,然后杨向“武燃公司”老总童某做了汇报,杨随后告诉我就这家公司的发票可以,但一定要真票。接下来我就告诉程某要他通知金老板先开出4千多万元的建安发票,以及开具发票票面的详细信息,之后程通知我票开好了,我就安排公司财务张某从程那里取回发票并拿到“武燃公司”验票,验票合格我公司才向“佳好佳公司”支付3%开票费,金额100多万元,出票单位是“佳好佳公司”,付款单位是“武燃公司”。

“武燃公司”与“佳好佳公司”没有发票相关的真实项目业务及相关资金往来。开票费是我公司将资金从“二公司”转账至程某的公司账户,名称是劳务,程安排提现交付给“佳好佳公司”,程说开票费金老板要现金,由于我公司账户不是基本户,无法取现,所以程就提出这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