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户收款不申报,老板被判刑

来源:非税勿扰 作者:非税勿扰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湖北省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鄂0191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祥耀,男,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

湖北省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鄂0191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祥耀,男,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开检公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祥耀及其辩护人朱志敏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祥耀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黄祥耀被抓获。2018年4月9日,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祥耀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祥耀家属代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剩余税款人民币57388元。被告人黄祥耀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祥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对被告人黄祥耀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本案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由本院发还税务机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 海英

法官助理 李小莉

书记员 王丹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