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猪圈事小,依法纳税事大——兼评逃税的除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编者按:古语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实中总存在一些自作聪明之人,依靠违法手段经营,取得收入,自以为小偷小摸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虽然骗过了广大群众与行...

  编者按:古语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实中总存在一些自作聪明之人,依靠违法手段经营,取得收入,自以为小偷小摸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虽然骗过了广大群众与行政主管机关,却在纳税问题上栽了跟头,不仅违法行为被翻出老底,还因为拒绝纳税受到刑事处罚,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本期,华税通过一则案例,分析逃税罪的表现,兼评逃税罪的除罪事由,重申依法纳税的重要性。

  一、案情简介

  李某出租猪圈逃税案

  李某,长沙市某地农民。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其私自将位于所在社区六队集体土地上的猪圈改建为仓库对外出租,共计收取租金320899.91元,未申报缴纳税款。

  2014年11月,该地地税分局先后三次责令李某提供纳税资料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向其下达了相关文书,李某仍然拒绝申报。2014年11月20日,地税局稽查局对李某出租仓库的应税行为进行检查,后于同年11月27日下达了长开地税稽处(2014)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李某将未缴税款及滞纳金于三日内缴清。在追缴期限到期后,被告人李某拒不缴纳税款,也未提供相应担保。

  经湖南湘楚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涉嫌逃避缴纳的税款共计104417.64元,应缴纳税款共计104417.64元,占比为100%,其中应补缴房产税31551.07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605.34元,应补缴印花税320.9元,应补缴营业税5797.44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8142.9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罪名分析

  本案中,李某坚持自己没有纳税义务,他想不明白,自己偷偷摸摸出租猪圈,收了一些租金,还没来得及花呢,就要补缴那么多税,还成了犯罪分子。

  他的无知,来源于对税法的不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虽然李某利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仓库由其所建,即便仓库产权未定,他作为仓库管理人、使用人,亦负有纳税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财产租赁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财产租赁合同的单位或个人,负有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李某对外出租仓库,与他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业(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5.本案涉及集体土地位于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等规定,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综上,李某确实负有纳税义务。但是,仅仅是未缴纳税款,还不至于入刑。《刑法》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可见,逃税罪的行为模式可以归纳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行为结果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同时,第三款是一个“除罪条款”,即李某若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受行政处罚的,五年内不再犯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再主动对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解决纠纷。拒绝纳税,是李某受到刑事处罚的关键点。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实践当中对逃税金额入刑、量刑的标准也规定不明。现行有效的两个文件值得注意,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通知》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可见,五万元是逃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是,对于量刑较重的“数额巨大“却缺乏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地方法院以”数额较大“的五倍,即二十五万元作为”数额巨大“标准,法律依据无从考证,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本案中,李某作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78686.1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拒不补缴应纳税款,也未提供相应担保,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三、华税点评

  出租猪圈事小,依法纳税事大。每一个纳税人都应当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李某在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时,仍然不缴纳税款,错过了一次除罪的机会。因此,坚持依法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培育依法纳税社会氛围与税收法治理念,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