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联行(S09267.OC)于2018年2月7日发布挂牌反馈意见,披露石家庄分公司存在收取租赁费未申报印花税、以收据代替发票等行为,被稽查补税并处罚。“①石家庄分公司2015年出租场地收取租赁费915713.22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15年与石家庄新天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1份,合同金额2094720元,未全额申报缴纳印花税,2015年应补缴印花税2779.30元,并处补缴金额50%的罚款;②2015年收取的场地租赁费应开具发票而仅出具收据10份,属于已其他行为代替发票使用行为,处罚款金额1000元。罚款金额总计2389.65元。”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8-02-07】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8/2018-02-07/1517990171_281445.pdf
12、请公司补充披露营业外支出的具体内容,若为罚款等支出,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表意见。
回复: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主要为赔偿款、补缴税金罚款滞纳金,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公司及分公司因以前年度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等事项向石家庄市桥西税务局缴纳的罚款13870.5元(其中补缴2014年罚款11480.85元,补缴2015年罚款2389.65元)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证明、缴税记录等资料,访谈公司董事长、由管理层出具说明、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
2016年4月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石桥西地税稽罚字(2016)5404号):①石家庄分公司2015年出租场地收取租赁费915713.22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15年与石家庄新天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1份,合同金额2094720元,未全额申报缴纳印花税,2015年应补缴印花税2779.30元,并处补缴金额50%的罚款;②2015年收取的场地租赁费应开具发票而仅出具收据10份,属于已其他行为代替发票使用行为,处罚款金额1000元。罚款金额总计2389.65元。
根据石家庄分公司提供的缴纳凭证,分公司已经及时全额缴纳了上述税款及罚款。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上述罚款系因分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并非公司主观恶意造成,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无关,且结合监管部门的处罚限度,罚款金额较小,处罚情节较轻,公司已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税务部门亦出具了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