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份疑点业务发票
D金属制品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3月的私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结构、工位器具制造、机电设备安装等业务。L公司是奉贤区的企业,2016年10月,奉贤区国税稽查局发函要求嘉定区国税局稽查局协查核实L公司向D公司开具的33张专用发票的业务真实性。
检查人员调查时发现近3年来D公司销售收入呈现井喷式增长,但税负却畸低。2014年,该公司销售收入85万元,缴纳增值税5.6万元。2015年,销售收入忽然激增数十倍,达到5500万元,缴纳增值税却只有15.6万元,税负率为0.3%。自2016年6月开始,该企业已连续4个月零申报。
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显示的该企业发票明细信息显示,该企业进项品目多为圆钢、方管和镀锌板等材料,但总额5500万元的销项发票,发票品目却为3500万元的加工费和2000万元化工产品,可谓风马牛不相及。此外,该企业发票底账信息显示,D公司还曾“大手笔”地从某家化纤科技公司购入了83吨咖啡,但其却始终没有相应的销售记录。
检查人员认为,D公司曾对外开具总额为3500万元的品目为加工费的销项发票,如果业务真实,那么该公司应是受托从事金属制品加工业务,在此过程中必然会耗用水电,产生大量电费和水费。但是,对该公司的进项发票逐一核查后,检查人员在相应经营年度内,却并未发现企业有水电费支出。
进销项品目不匹配,税负畸低,生产经营情况反常……综合各项疑点,检查人员认为D公司具有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重大嫌疑,遂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立案稽查。
一条隐秘的资金流
检查人员赴实地检查D企业时,发现其经营地址不真实,早已经退租,而且其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联系到。虽然初步核查D公司账户时发现D公司和L公司的确有资金往来,账户明细与其开票金额基本吻合,企业间也并无明显资金回流迹象。但是在扩大调查范围后发现,L公司在收到D公司的“销售款”后不久,便将款项全额转至名为陈某某的私人账户中,随后陈某某账户在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将资金最终汇入D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私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经核实,这条隐秘资金流账户中的陈某某为L公司实际经营人。自2016年起,L公司向D公司共开具33份发票,品名为圆钢等钢材类产品,涉及金额327.16万元,税额55.62万元,而D公司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中却无钢材类产品。资金核查结果显示,两家企业共回流了2笔资金,资金划转的金额、时间与发票上的信息均一一对应。调查结果显示,D公司与L公司购销业务虚假,并且存在资金回流的虚开特征。
虚开虚抵的空壳公司
办案人员根据涉案企业银行数据信息和人员情况,建立了分析数据库,经过数据库中信息与征管数据比对,确认D公司上游开票企业共有43家,其中开票金额最大的是H公司和S公司。经核查发现,S公司共开出264份发票,基本都是顶格开具,金额2557.96万元;H公司开具70份发票,金额683.76万元。这两家企业与D公司之间同样存在与L公司类似的资金回流情况,并且这两家注册在上海奉贤区的企业实际控制者也是陈某某。
对上游企业实施重点调查后,为完善证据链,专案组决定对D公司下游受票企业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发现,D公司共对外开出1765份销项发票,其中有1404份开具给了位于苏州昆山市的4家汽车零配件企业。
专案组立即派人赶赴昆山市外调核查。在昆山市税务机关的配合下,办案人员了解到,昆山4家受票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周某某。而周某某这个名字,也曾经出现在D公司股东李某某的银行对账单上。
于是,办案人员开始彻底排查D公司、L公司、昆山4家企业,以及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并从中发现了更为复杂的资金回流链条。
调查结果显示,昆山企业汇款给D公司后,D公司转给L公司,L公司将资金转入陈某某账户,最终资金经过陈某某和D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账户后,回到昆山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账户中。上述企业之间共有7笔资金回流,涉及资金总额共4000多万元。经核查,昆山4家企业取得的发票进项主要为加工费及化工产品,但其开具发票的销项却为汽车零配件,下游企业“变票”虚开的事实证明D公司与下游4家昆山企业并无真实购销业务,其开具发票皆为虚开。
机关算尽难逃法网
案件调查取得突破性进展后,嘉定区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络,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实施进一步调查。
公安机关经过布控发现,涉案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和周某某等人一直在利用通信工具对外联系虚开“业务”,而且具有虚开违法嫌疑的人员远不止这3人,还有王某某、钟某某、蔡某某等多人,这些人员以陈某某、蔡某某为首结成团伙,利用十多家企业为平台,对外从事的“开票业务”。
案情逐渐明朗,专案组决定收网。2017年8月17日下午,税警联合专案组经过布控,确定该团伙中的陈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和蔡某某4人正在嘉定区某钢材市场活动,办案人员迅速行动,顺利完成了对4人的抓捕工作。
在嫌疑人王某某住所,警方查获了20多枚企业公章、4张不同的营业执照、5个身份证及记录着该团伙资金往来的流水账。在4人的手机中,办案人员发现了其联系开票业务的种种记录。
经公安机关讯问,陈某某、蔡某某等4人对在上海青浦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等地注册多家公司,以收取3%~7%的手续费为条件,向多家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陈某某、蔡某某等人供述的情况,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实施抓捕,除李某等4名违法人员被网上通缉外,该团伙16名违法人员陆续落网。
经查,以陈某某、蔡某某为首的虚开团伙设立15家企业,虚构经营业务,向苏浙沪皖闽等十省市1201家企业虚开发票9457份,涉及金额7.6亿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明税观察
本案是一起两个区域的税务部门共同稽查发现的重大虚开案件,起源于《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企业跨地域虚开发票,虽然本地税务局不能查出业务的真实性,但是仍然可以委托异地的税务局协助调查虚开发票的真实性。因此实践中企业切不可以为本地税务局查不出来问题就可以高枕无忧的虚开发票,异地税务局一样可以调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