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1]4005号 2021-01-22
淮安市轻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1〕5号
淮安市轻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UR5R929)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2月26日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秦志兵无法联系。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该企业向苏州赛鑫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湖县医药有限公司等71户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2份,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0557581-30557587、30968461-30968535、39002526-39002600、39260766-39260840,商品名称为“咨询费”“培训费”“推广费”等,销售金额16843002.94元,税额合计505861.42元。你单位自开业以来实际申报缴纳税款为0元,涉嫌虚假纳税申报。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和开具发票的交易对象未发现资金往来记录。
二、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2份,代码3200172320,号码30557581-30557587、30968461-30968535、39002526-39002600、39260766-39260840,金额16843002.94元,税额505861.42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