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假票逃税被查处,但其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在企业账簿缺失、账户空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没有放弃,而是加强对涉案企业和人员查后监管。这天,企业账户出现了异常动向……
一、成本注水,假票入账被识破
历时4年多时间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查处了一起逃税案件。涉案企业南京L土石方工程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使用虚假发票列支成本2187.62万元偷逃税款,并且在接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后,拒不执行,企图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继续逃避缴纳税款。经税警双方协作查办,目前,司法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已对该企业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2015年底,南京市税务稽查人员根据上级下达的建筑企业专项检查任务,对L公司2013年~2014年涉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
在实地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调取了该企业相关年度的账册、凭证等核算资料。经过仔细比对核查,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检查期内突击入账的2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异常:这些发票的开票日期集中在同一天,并且具有连号、顶额开具的特征,其中2013年度入账的疑点发票共12份,合计金额901.38万元;2014年度入账的发票共16份,合计金额1286.24万元。在这些疑点发票上,纳税人识别号中间位的数字均为“000”,而这并不符合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
检查人员立即调取28份疑点发票送至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进行核验。经过后者验证,该企业入账的这28份普通发票全部为假发票。
税务人员随即约谈了L公司人员。L公司的业务负责人王某称,28份发票所涉及的业务是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一部分项目分包给了其他施工单位,这是分包方完工结算时提供的发票,相关工程款已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分包方。当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与业务分包方签订的业务合同等资料时,王某却称分包合同等资料不久前在企业搬迁过程中不慎丢失,而这些分包单位在全国各地承揽业务,流动性大,目前已无法取得联系。
由于企业无法就疑点发票的取得,以及所涉业务的真实性提供任何有力证明材料,为查清情况,检查人员决定溯源而上,从发票开具方入手核查业务真伪。经查,28张疑点发票其中9张的开具方企业并不存在;另外19家发票开具企业注册地都在南京,虽然企业是正常经营状态,但经过调查,这些企业与L公司均无业务往来。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向L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再次要求企业提供能证明与分包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相关资料,但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该企业并无回应。根据核查取得的证据,经过稽查局和市局两级审理,税务机关认定L公司在检查期内,采取虚假发票入账的手段,虚增成本,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12月,税务机关依法对L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补征企业所得税549.41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74.70万元的处理决定。
二、拒不执行,“老赖”受到联合惩戒
L公司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并未就处理意见提出异议,但也未遵照税务机关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随后,检查人员向L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接到通知书后,L公司仍没有任何行动,拒不缴纳所欠税款。
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依法对企业银行账户和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银行对公账户上空空如也,已没有资金。企业名下经核查也没有发现房产和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因为企业称账簿等核算资料遗失,无法通过核查账目获取企业债权等信息,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也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等方式追缴税款。
经多次催缴未果,南京市税务机关于2017年5月依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规定,将L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将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同时与其他部门协作,对企业实施限制领用发票、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等联合惩戒措施。但此后,已处于半停业状态的L公司仍无补缴欠税的任何积极行动和举措。
案件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但为了企业大额欠缴税款不流失,案件执行人员一直没有放弃追征税款的努力。他们加大了案件查后管理力度,持续关注企业状态和企业人员行踪,并定期对L公司财产和账户等开展核查等工作。
三、转移财产,“没钱缴税”谎言露馅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9年初,执行人员在对L公司可执行财产进行例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账户近日曾收到一笔F房地产公司汇入的名目为工程款的资金755万元,而L公司不仅没有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处分大额资产时向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报告,反而在收到汇款后,立即将其中308万元转账给了其他企业,将227万元转至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账户,并将剩余220万元进行了提现。
执行人员立即约谈L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但张某以生病为由拒不现身,仍委托公司的业务负责人王某参加约谈。
王某向执行人员解释称,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后,因为没有钱,所以一直没有缴纳欠税。对于不久前这笔进账资金,王某承认,L公司老板张某已将款项用于支付之前拖欠的供货款和工人劳务费,至于张某给自己账户转账的资金情况,王某表示并不知情。
检查人员对王某进行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企业15日内提供资金的去向及具体用途。
但约定时间到期后,张某、王某却失联了。于是,执行人员决定从付款单位F房地产公司入手实施核查。经核查, 这笔755万元的款项确为F房地产公司支付给L公司的工程款。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F房地产公司还曾与L公司签订了一份以房抵债协议,双方约定,F房地产公司将一套住宅作价80万元抵偿其所欠L公司的64万元债务。不久前,L公司负责人张某在支付了16万元差额款后,将该幢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了汪某名下。经查证,汪某(随其母姓)实为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儿子。
2019年9月,南京市税务机关以L公司和张某等人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传唤了L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及业务负责人王某,面对翔实证据,二人承认了在欠税未缴的情况下,转移企业账户资金、转移房产所有权的违法事实。不久,两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L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了争取从轻处理,补缴了部分税款共150万元。目前,南京市司法机关已依法对L公司、张某等人提起公诉。
加强警示教育,提高税法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局长 范仕平
本案是南京市首起企业因欠税不缴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案件从最初立案调查、到如今司法机关即将对涉案企业人员以逃避追缴欠税罪提起公诉,前后历时4年多时间,在检查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即将迎来结案的终局,恶意欠税的“老赖”将面临法律惩处。
本案的查办过程一波三折。案件查办过程中,企业拒不承认入账发票为虚假发票,税务机关在完成外围取证、经过两级审理后最终确认企业违法行为,并定案作出了税务处罚决定。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面对企业拒不缴纳欠税的情况,执行人员凭借着对税收工作高度的责任心和迎难而上、锲而不舍的精神,在几年的时间里,加强查后监管,追踪不懈,最终锁定了涉案人员转移财产、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为案件最终能够结案打开了突破口。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检察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起诉,这在南京市尚属首例。以案为鉴,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和类似案件查处等方面,还须进一步加强工作,以遏制类似涉税违法行为发生。
一是要加大因恶意欠税受到法律惩处的典型案例宣传力度,以此对欠税企业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提高税法遵从度。目前,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活动中,偷逃税款行为的后果、危害等内容的警示教育开展较多,相对来说,对逃避追缴欠税及其所导致法律后果等则宣教力度不足。本案中,检查人员屡次提醒涉案人员,逃避追缴欠税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但其均当作“耳旁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转移财产逃避缴纳欠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直至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这才慌了神,但为时已晚。
二是税务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加强协作,以此增强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进一步提高打击效率。本案在后期执行、催缴的过程中,检查人员面对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依法行政,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对涉案人员转移资产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进行了缜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执法流程无误,相关证据完整,使案件的整个查办、执行和后期移交司法机关公诉等过程做到了无瑕疵,为案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创造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