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韩某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被告人韩某作为代表A公司与员工赵某、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从该二人工资中各扣下10%作为税款由A公司总体规划。A公司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款人民币310,000元后,未依法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于2017年下达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仍不缴纳应缴纳税款。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A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并缴纳了相应罚款。
二、法院判决
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采取隐瞒手段,不缴已扣税款,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韩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韩某作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韩某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缴纳罚款,可以对其及被告人韩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单位A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折抵罚金十五万五千元,剩余四万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韩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三、律师提示
1.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本案中,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单位为A公司,A公司应当履行扣缴义务并且及时缴库。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扣缴义务人如果未履行扣缴义务,将会面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扣而未缴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扣缴义务人如果扣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将会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扣缴义务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行政前置的程序,如果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需要先经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