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陈**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0323********314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税一稽罚〔2022〕64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于2022年4月29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退还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241,121.43元,其中包括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税额合计145,923.03元,属于你单位实际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机动车、空调等货物(服务)(发票情况详见附表),造成多申请并取得增值税退税款合计145,923.03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你单位将上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据,分别在2019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以及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计提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286,038.44元,其中:2019年度59,570.20元,2020年度107,842.60元,2021年度118,625.64元。
2、你单位为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的机动车购买保险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044002000511,发票号码为85181693,价税合计16,414.90元,在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16,414.90元。
3、你单位在2020年8月购进二手车1辆(车牌号粤A-797VU),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044002000117,发票号码分别为00196271和00114325,车价合计990,000元,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计提折旧,在2020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118,340.01元,其中:2020年度22,310.01元,2021年度96,030元。
4、你单位为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的机动车、第3点二手车等车辆一并购买车船税,在2020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合计8,160元,其中:2020年度3,960元,2021年度4,200元。
上述第1点至第4点的费用均与你单位经营业务和取得收入无关,你单位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合计428,953.35元,其中:2019年度59,570.20元,2020年度134,112.61元,2021年度235,270.54元,至检查日止没有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电子税务局申请界面截图、相关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4)向你单位财务负责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玉燕及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表;
(6)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7)其他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58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45,923.03元,同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978.51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合计148,901.5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45,923.03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978.5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2020年度和2021年度虚报亏损额合计369,383.15元,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15号),你单位已作相应更正申报,拟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18,469.16元。
罚款金额(万元):16.737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3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6-3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华税短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构成偷税的案件,不过,由于留抵退税政策致使企业偷税的风险扩大化。依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涉及到“个人消费”相关的纳税问题,主要有:
1、企业购进货物、服务发放给员工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增值税。
2、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企业为自己员工免费提供的无偿服务,视同销售货物。
3、企业所得税方面,与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过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企业赠送礼品用于“个人消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5、涉及到企业股东的,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购进空调、汽车用于与企业经营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既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构成偷税。在目前严查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下,相应的税收风险更易爆发,广大纳税人应当提高合规意识,避免陷入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