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2)辽0323执异19号
异议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某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于2022年5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异议人对某某有限公司存量留抵税额办理退税业务,一次性退税1396870.80元,于2022年4月11日退到企业账户。
2022年4月18日,异议人对该企业核查时发现,该企业错误将不应留抵的税款进行留抵,已退留抵退税款1396870.80元应全部退还国家金库,该企业因债务纠纷其账户被冻结,无法退还该笔税款。现异议人认为某某有限公司账户内1396870.80元应退还国库,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该企业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辽03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生效后,某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辽0323执683号。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辽0323执6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72×××61-1账户内存款CNY6057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202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将该企业办理退税业务一次性全部退税1396870.80元退到该企业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账户(72×××61),后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对该企业核查时发现该企业错误申报,向该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将上述款项退缴国库,但该企业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退还税款,故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向本院提出异议,同时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税收管理系统截图、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杨家堡镇金库电子退库清单及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该企业账户的该笔1396870.80元款项系退税款,属于错误申报,应以退还国库。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中的1396870.80元实际系错误退税款,应予返还国库,不应作为执行案款,故异议人的此项异议理由成立,应解除某某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72×××61账户中的应予退回国库的税款1396870.80元的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72×××61账户中1396870.8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姜经宇
审判员 吴世英
审判员 乔宝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婷婷
【晶晶亮读后感】
留抵退税工作如同按下了快进键,本轮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1日启动,税务局4月11日退税,4月15日企业账户被冻结,4月18日税务局发现退税错误,5月16日提出异议,5月24日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无论税务局还是人民法院,较之以往的各项工作,这简直是飞一般的速度。
但太快确实容易出错,本案幸亏法院裁定了解除冻结,如果不解除,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很可能税务干部会被追究失职渎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