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总监的报酬如何处理才能降低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问题:如何处理才能降低个人所得税?

  公司新招的营销总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只拿业务合同额*百分之20(含营销费用),不在公司报销其他任何费用。这个我们要如何处理?全部工资收入那个税太高了,如何进行个税处理才能降低税负。

  解答:

  按照描述,贵公司的营销总监取得合同额20%的提成(含营销费用),但是不在公司报销其他任何费用,双方这个协议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承包经营”,即贵公司将营销事务承包给了该营销总监。

  依照税法规定,该营销总监取得的报酬,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由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支出得出,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一样,但是个人承包经营多数是无法建立完整而完善的账簿等,按照现有税法规定,没有建立账簿的可以核定征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经营所得”不再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内,因此,您们企业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提醒营销总监个人先到税务局去办理承包者经营个人的临时税务登记或按照当地主管税务局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有主管税务局确定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方式,然后按照主管税务局核定的月度或季度预缴期限按时预缴,年度终了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