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看能否落地,您觉得下面的主意能否落地呢!
【案例】
问:我公司于16年发生股权转让,是老板的父亲转给儿媳,也就是老板娘。由于当时认识不足,不知道这个公公转给儿媳股份不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赡养关系里。由于账面上有未分配利润,现在税务局要我公司交几十万的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老板的父亲转让股权并未取得实际收入。请问这是否符合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理由的第四条其他符合情形。
江苏省税务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需要纳税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主管局判断。建议您咨询当地分局。
【特别提醒】个税规定里:儿媳不算子女
【筹划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正常路径】公公先将股权平价转给儿子,儿子再将股权平价转让儿媳。
【实务问题】
现在已经办了工商,老板的父亲已经转给儿媳,怎么补救呢,看一下这个案例,您就懂得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粤行申296号)摘要:
1.2009年2月,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以未分配利润900万元向股东转增股本形式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的变更登记,提交了相关资料。
2.2011年5月9日,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填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载明实收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
3.2011年9月14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发出深地税二稽检通一(2011)42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对原告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4.2011年11月4日,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在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中向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出2010年营业账簿记载实收资本增加900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4500元、2010年9月以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资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43400元两项事项的异议,并陈述了2009年3月为参加工程竞标,委托中介公司办理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的虚假增资情况。
5.2012年3月26日,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纠正2009年3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虚假增资更正手续(补充提出了深圳市华图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时间出具了两份不同结果的审计报告),全部股东以货币900万元出资补缴未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未变。2012年5月8日,上诉人改正虚假增资登记行为的申请获得工商管理机关准许,并办理了备案登记。2012年5月25日,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填报的资产负债表中,将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收资本从100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6.最终行政裁定书和判决书: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科虹通信公司的个人股东实际获得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形式的应纳税个人所得,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据此撤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深地税二稽责[2012]619号《责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知书》第一项,以及要求该局返还涉案税款等,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