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和方案设计
来源:王冬生 作者:王冬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以技术投资入股,是诸多企业和个人常见的行为,涉及复杂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是否纳税,适用税目,何时纳税,所得计算等问题。股...
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以技术投资入股,是诸多企业和个人常见的行为,涉及复杂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是否纳税,适用税目,何时纳税,所得计算等问题。股权激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所得税处理等问题。
主管部门为缓解纳税人没有现金纳税的问题,早就给予分期递延纳税的优惠。但是分期递延纳税,只是缓解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问题。自2016年9月1日执行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了更优惠的政策。《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细节。
本文结合101号文和62号公告的规定,介绍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及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注意的税收事项。包括如下问题: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需要注意的是,101号文件没有股票(权)增值权的概念。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的规定,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包括优惠内容、优惠条件、优惠取消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执行。
根据101号文,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实行彻底的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也就是说,员工在取得股权时,不履行纳税义务,实际转让股权时,才实际履行纳税义务。以前是分期递延纳税,在获得股权时,就要缴纳部分个税。
如果个人再用股权出资,是否可以享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的5年递延纳税的待遇?从逻辑上分析,应该可以。
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也就是实际花了多少钱。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9个条件:
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非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所得,不能享受优惠。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没有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或管理机构批准的计划,税局不认可。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二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也就是说,用本公司的股权,或本公司用技术成果投资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的来源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一是主体资格限制,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对象人数限制: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