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我们不难发现,捐赠扣除的筹划还是有不少“文章”可做的。捐赠扣除的一般规定是: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个人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全额扣除。由于捐赠有扣除限额,给税收筹划带来了空间。用好捐赠窍门,既做了善举,又节省了税款。
分次捐赠
对于不能全额扣除的捐赠,法律规定是在当期收入的30%以内扣除。假如纳税人在捐赠额一定的情况下,分次进行捐赠,则可以扩大扣除额,减少应纳税额,保证自己的净收益增多。
例如,柳先生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7000元,本月对外捐赠3000元。则: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为:(7000-800)×30%=1860(元);
本月应纳税额=(7000-800-1860)×15%-125=526(元);
若次月工薪收入仍为7000元,按规定,次月应纳税额=(7000-800)×20%-375=865(元);
如果柳先生改变做法,在本月捐赠1860元,剩余1140元安排在次月捐赠。
那么:
次月应纳税额=(7000-800-1140)×15%-125=634(元)。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同样是捐3000元,但税负不同。采用第二种方法,降低税负231元(865-634),从而使净收益增加231元。
分项捐赠
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等,那么,允许扣除多少就看你如何对捐赠额进行划分了。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应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
例如:吴女士2001年1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2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4200元,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600元,稿酬收入5200元。该月对外捐赠6000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如果不分项捐赠,只以工资捐赠,那么扣除额最小的是1020元,三项所得应纳税额为: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200-800-1020)×15%-125=232(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600×20%=252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200×(1-20%)×20%×(1-30%)=582.4(元);
三者共纳税额=232+2520+582.4=3334.4(元)。
如果将捐赠额在各项所得中分项扣除,则允许扣除限额增大很多,所纳税款减少:
1?确定各项所得扣除额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4200-800)×30%=1020(元);
偶然所得扣除额:12600×30%=3780(元);
稿酬所得扣除额:5200×(1-20%)×30%=1248(元)。
2?计算各项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200-800-1020)×15%-125=232(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600-3780)×20%=1764(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200×(1-20%)-1248]×20%×(1-30%)=2912×20%×70%=407?68(元);
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32+1764+407.68=2403.68(元)。
通过以上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其捐赠额已得到充分扣除,税款可以减少930多元。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其捐赠对象和捐赠渠道也必须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