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9号出台后,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年终奖的纳税筹划报刊杂志谈得比较多,如:“不论年薪多高,年终奖上限为72万”等等,可惜的是,几乎所有的筹划就年终奖谈年终奖,没有在一个纳税年度统筹考虑,本文就此做一研究。
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并且规定取得除年终奖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月(次)缴纳月薪个人所得税,再加上一次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定某纳税人200*年全年收入(含年终奖,以下简称年薪)扣除税法规定的全年扣除费用、三费一金以及税法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上述所有的费用简称总费用)后为M元,其中年终奖为N元,显然当M0做一分析。
首先应该肯定当M-N一定时,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M-N)/12该纳税人月缴纳个税最少,这里不再证明。
参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表,月薪应纳个税函数F1(x)是分段函数,
F1(x)=0.05x-0 当 0100000 (区间K9)
为方便,统一F1(x)=Aix-Bi,其中x在区间Ki=(Ci,Ci 1]上(当I=9时,K9=(C9,C10))。
同样,年终奖应纳个税函数F2(x)也是分段函数,可以得出
F2(y)=12F1(y/12) 11Bj, y/12在区间Kj上。
令M=12x y,全年应纳税个税函数F3(M)=12F1(x) F2(y),利用数学分析的方法,可以得出下表(表一)的最佳分配方案,纳税人按此分配方案发放年薪能达到最大的节税目的。
M的取值范围 年终奖N 月应纳税所得额
[0,6000] [0,6000]任意值 (M-N)/12
[6000,12000] M/2
[12000,35500] 6000
[35500,48000] M/2
[48000,106000] 24000
[106000,120000] M/2
[120000,355000] 60000
[355000,480000] M/2
[480000,940000] 240000
[940000,960000] M/2
[960000,1640000] 480000
[1640000, ∞) 720000
(表一)
为便于读者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例1:张某2007年年薪140000元,允许扣除的总费用20000元,M=140000-20000=120000.
发放方案 年终奖 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个税
方案一 75000 3750 19875
方案二 60000 5000 16375
方案三 45000 6250 17125
(表二)
发放方案二利用了表一的分配方案,是最节税的。
例2:李某是某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年薪3000000元,允许扣除的总费用60000元,M=2940000.
发放方案 年终奖 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个税
方案四 720000 185000 1027125
方案五 600000 195000 1045125
方案六 1200000 145000 1068125
可见方案四是最节税的,同时也说明了“不论年薪多高,年终奖上限为72万”的问题。
当然表一并不是唯一的最节税的方案,只要年终奖按表一确定之后,每个月应纳税所得额是可以适当调整的,只要保证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跟(M-N)/12的适用税率一致,最终缴纳个税都是一样的。这里就不在赘述。
因此企业在年初就要合理的预测每个员工的年薪、允许扣除的总费用,在此基础上合理的发放月薪、年终奖,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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