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有货虚开”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涛 薛新强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所谓 有货虚开 ,是指一般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第三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纳税人在经营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又一形式。结合日常管...

所谓“有货虚开”,是指一般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第三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纳税人在经营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又一形式。结合日常管理中,仅对商贸企业“有货虚开”的形式、成因及相关对策浅析一下。

一、商贸企业“有货虚开”的形式及成因
分析此类发票的来源,要从生产企业开始。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时,均向下一级经销商开具专用发票,而经销商销售向下一级的渠道有三类,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除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专用发票外,其他企业均不需要专用发票,有的甚至连普通发票也不索取。并且在具体经营中,开票方为获得非法收入,而需求方部分存货无法取得发票或出于多抵扣税款、抵减应税所得的目的,这样就为“有货虚开”提供了可能,用公式表示为:可以用于“有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上一级经销商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向下一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在具体核算中,有可能“有货虚开”的企业普遍存在存货分类明细账不健全(如购入钢材一批、劳保用品一批、配件一批、成品油等)、出入库管理不完善、现金结算占比过高、专用发票数量变动异常及长期存在应收账款等情况。并且从“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表面分析,无明显破绽。

具体分析商贸企业“有货虚开”的成因,主要是内外两种因素,一方面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基层国税部门的管理不到位及金税工程信息采集不全面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受非法利益的趋动,部分纳税人铤而走险,违法进行“有货虚开”。

二、加强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认识到“有货虚开”行为也是虚开专用发票的一种形式,违法开具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惩。要充分利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辅导期转正、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申请等机会,向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举办知识讲座,使纳税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有货虚开”行为的危害性,主动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大“有货虚开”行为稽查查处力度,严格以查促管,对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坚决做到追根求源,一查到底,既查“下线”,又要查“上线”,并跟踪辐射所涉及同类行业,始终保持对“有货虚开”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完善行业税源监控方法,以“发票流”为轴线,加强企业产、供、销、存“货物流”的监控,重点核实“资金流”的来拢去脉,进一步验证发票的真实性。在日常管理中,商贸企业存货的购进、销售及库存,多数发生数量方面的物理变化,存货的增减变化,在数量或重量上基本上是恒定的,利用这一规律,转变思路,调整监控重点。也可运用营业毛利分析、税负对比分析、资金监控分析等办法,重点围绕“票、货、款”,检查纳税人货物取得的全过程,通过询问纳税人、有关经办人员、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分析企业存货变动的真实性及用途去向,实际开票量与规模是否适应,实际购销业务与其增值税税负是否匹配,货物交易发生的经过、发票取得以及货款支付情况,进一步查证纳税人交易的真实性。

(三)加强企业存货明细核算,严格存货流转的管理。在人员配备方面,要求企业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各司其责,逐笔记录存货收发存明细账,明细帐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在财务核算方面,要求对材料采购、材料库存、销售收入等影响增值税核算的指标进行登记、核算,并且按货物具体品种、规格设置存货分类明细账,不得简单以“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要求存货明细账要记账及时,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收、发数量和金额,并结出结存数,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段内一次性汇总记账。在资金管理方面,要求对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经营行为,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建立健全存货分类明细账。在日常查验方面,要实地盘点库存,检查存货等是否账实相符,核查是否存在购入原材料与生产产品不符的情况,并对对进项发票的货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的货品名称、数量进行比对。

(四)强化对专用发票开具及相关信息采集的管理。规范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填写,检查和辅导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开,纳税人购销品名必须一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具体品名和规格填写,不得填写货物大类。以销售钢材为例,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不能填写“钢材”,而应以钢材小类具体规格型号,汇总开具的必须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同时借助征管信息平台,推行专用发票网络化管理,实现对涉票文字信息和数据信息的全面采集,并对发票使用的实时监控,最大限度地获取纳税人的真实经营信息,为后续的征收管理各环节提供及时、真实、完整的数据,从根本上解决真票虚开、发票填开不规范等问题。

(五)强化资金结算与流向的监督。对于纳税人的经营业务,严格控制银行结算,全面核实资金的来源与占用,要通过银行查证纳税人账册上的原始资料(如银行结算支票内容和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对于纳税人接受已证实为虚开的发票是通过现金结算货款的,注重检查纳税人现金日记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与资金来源,将纳税人的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总账账面数、会计报表填列数进行对比,将纳税人现金的提取情况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从资金中寻找疑点,打开突破口,从资金流转方面扼制“有货虚开”行为。

作者单位:金乡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