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
税法跟会计的差异并不是都要调整,如: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别计入资本公积,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股票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成本,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可能是大于计税成本的,因为,固定资产的资本化利息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且利息超过同期同类利率,那么,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成本,将来调整,现在不调。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差额才需要调整。
纳税调整额=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
税前扣除项目按金额划分:
1.不得扣除,如税收罚款、非公益性的捐赠。
2.按标准扣除,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佣金、广告费等。
3.全额扣除,如差旅费等。
4.加计扣除,如技术开发费、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薪酬按支付额的100%加计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按照扣除时间划分:
1.一次性扣除;
2.分期扣除,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持有期间分期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方法:
1.工资薪金
2.折旧:只要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的不一样,不管借方是管理费用还是生产成本,当期都要调。
3.以改组方式取得的多项非现金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
(1)据实逐年调整
(2)综合调整法: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调整。
一、非现金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账面价值)与初始计税基础、剩余计税基础的差异
1.由于资本化利息的差异
国税函【2009】312号、实施条例第41条、财税【2008】121号:投资不到位、注册资本不到位相当于不到位资本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向非金融部门取得的借款超过同期同类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关联方借款借款额超过债资比例的部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扣除、向境外支付的利息以及高税负向低税负支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投资资产成本中的佣金支出超过交易额5%的部分
财税【2009】29号:佣金不能超过交易额的5%
3.固定资产弃置费
少数固定资产在未来报废时需要支付高昂的代价,报废时支付的款项叫做弃置费,如核电站。
借:固定资产
贷:预计负债—弃置费
税法:弃置费只能在实际报废时据实扣除。
4.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会计上是不提折旧的,纳税调整:调减折旧
5.资产减值准备导致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纳税调整:将“资产减值准备”作纳税调整即可
注意:坏账准备,过去内资企业允许扣除0.5%,现在不允许扣除,银行的呆账准备可以扣除。
例:甲公司2007年年底坏账准备余额为80万元,按0.8%计提,2008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均为0。问:申报2008年度所得税如何调整?
6.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以及新准则按照成本模式核算下,会计上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为基础结转,税法按公允价值结转。
7.分期(超过三年)购买的非现金资产
会计上 按现值确认成本
税法 按合同价确认计税成本
“每年会计折旧+财务费用”与税法折旧的差额,作调整。
8.以改组方式取得——财税【2009】59号
例:以合并方式取得非现金资产计税基础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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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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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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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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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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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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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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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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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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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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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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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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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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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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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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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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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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