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任何一部税法均包括基本条款和特案规定,特案条款主要基于:
1.反避税;
2.便于征管;
3.体现国家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
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但是,为了体现国家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如公益性捐赠等可以税前扣除,烟草企业广告费支出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不允许扣除等。
基本精神:
一、权责发生制
例:股权转让业务,2007年签订合同并收取部分价款,2008年办理股东的变更手续,2009年收取全部价款,请问:这个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所得到底确定在哪一年?
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例:广西南宁某矿业公司2008年收到地方政府的奖励3000万元,政府的会议纪要表明,该笔奖励资金用于矿井的维护,由于企业的开采期还有10年,所以企业作账:
借:银行存款 3000万
贷:递延收益3000万
以后每年按10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
税务机关处理:在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所得缴纳所得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存在争议,于是请示总局。
总局答复:依据第九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由于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应按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果实际开采期只有6年,那么后面的4年在第六年缴纳所得税。
例:某企业2008年7月、8月发生一笔属于当期的咨询费,作账:
借: 管理费用 20万
贷:应付账款—XX事务所 20万。
附件:有合同,有发票。
2009年税务局检查发现,上述款项仍未支付。税务处理决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上述款项没有支付,应调整所得。请思考:税务局的处理方法正确与否?
已经发生—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利息)
尚未发生—预计负债
二、配比性原则
例:某商业企业采取帐外经营偷逃税款,被税务局查处,请问:在查征税收的同时帐外成本能否扣除?在查处销项税时,帐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还没超过认证期,能否允许抵扣?
可以。不得以补代罚,应查补税款等于给国家造成流失的税款,该补多少就补多少,因此,帐外成本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国税函【2005】763号
例:某混泥土(砼)生产企业,规模较小,年销售额5000多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缴增值税(特案规定,过去的文件是财税【1994】004号,新文件是财税【2008】156号),所得税查账征收。因为混泥土都是要开发票的,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应收应付往来。但是由于其进项源于个体工商户,什么发票都没有,且其期间费用、产成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均未核算,没有取得任何发票。
2007年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机关认为,由于没有合法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应按毛收入依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按征管法第35条规定,核定征收,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的利润率(或叫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
三、真实性原则
例: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税务局查账时发现,管理费用中有一笔180万元的咨询费,原始凭证有合同、发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收款人为一风水先生。同时,该公司开发成本中有一笔800万元的装修费支出,明细为字画。
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须开具发票,其它税不得开具发票。国外缴纳的税开具的是国外的发票,有的国家没有使用发票。以下业务均不开具发票:
1.工资薪金
2.土地出让金、接受投资的房产和无形资产
3.税费、捐赠支出
4.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支出
5.股权受让款
6.以合并、分立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7.不构成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金
8.拆迁补偿款
以上不缴纳流转税的业务均无需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强调,发票是指经营活动中的收款凭据。
四、追溯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由于定期减免税、税率调整、弥补亏损期限等政策性因素,要求准确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之前(4月30日),计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中的项目应当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的,应当主动做纳税调整处理;汇算清缴期满后又取得发票的,不得直接冲减收到发票年度的所得额,而应当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的扣除项目、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多缴纳税额申请退还或者抵顶以后期间的所得税额。作账:
借: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例:借款期间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请思考:发票应当何时开具?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
发票开具时间: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票开具地点:流转税纳税地点
例:北京一家公司把钱借给长沙一家公司,利息缴营业税要开发票,请问:发票在哪个税务局开? 北京
发票开具金额:交易的金额
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项的日期。前两年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例:甲公司2004年、2005年免征所得税,2006-200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005年会计利润800万元,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减免所得税330万元,2009年9月检查发现,2005年将一笔200万元收入挂账至今,请思考: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不补税。企业免税是个资格而不是金额,没有造成税款流失。根据征管法第64条,报上虚假的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是2006年出现这种情况,应补缴税款,同时享受33%减半的优惠。由于导致了少缴税款,应根据征管法63条进行处罚。
新建房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结转固定资产,并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决算的金额大于账面原值的,要调整固定资产原价,不得补提折旧,在未来剩余的期间计提(新会计准则规定);税法上要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允许扣除的折旧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应补退税款的按规定处理。
——财税【2004】215号
因为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由于各年的税率有所不同,且弥补亏损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应准备地计算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借: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五、历史成本原则----非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
一项资产在持有期间,无论增值、减值,既不得确认所得,也不得确认损失。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允许按计税成本分期扣除折旧或摊销;在转让或报废的年度,按照剩余计税成本一次性扣除。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转让股权时,按计税成本一次性扣除。
计税成本(计税基础):为取得该项非现金资产而支付的对价,包括支付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法换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承担债务的金额、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以及相关的税费。
投资计税基础=初始计税成本+追加投资计税成本(含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