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的法人有限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一般是按照会计净利润进行分配,个人所得税法也认可会计净利润为个人股东分配的基础,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差异较大的情况下,这种分配利润机制为个人股东提供了操作个人所得税的空间,存在漏洞,应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举例如下:ABC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由张某和孙某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某和孙某分别出资50万元,各占实收资本的50%。2015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50万元(相关法定计提已完成),当年张某和孙某计划分配企业税后利润为40万元,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分配结果如下:股东各实得现金16万元,各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分配利润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
贷:应付股利 40
借:应付股利 40
贷:银行存款 32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
代扣股东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
贷:银行存款 8
当年分配后,ABC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未分配利润为:50-40=10(万元)
2016年预计企业税后利润仍为50万元,张某和孙某仍想分配当年利润40万元。如果按照2015年的分配方法,2016年两位股东将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于是,两位股东做出一份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2016年ABC有限责任公司以捐赠的形式,资助中国居民黄老两个子女在美国上学的费用40万元人民币(不通过公益组织捐赠),然后中国居民黄老再私下返还36万元给AB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某和孙某。这样股东张某和孙某可间接分得红利款各18万元,分别比2015年多2万元。
财务处理如下:
ABC有限责任公司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40
贷:银行存款 40
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是直接捐赠,40万元捐赠款不能税前抵扣,因此企业所得税为:50÷0.75×0.25=16.67(万元),当年企业税后未分配利润为:66.67-16.67-40=10(万元),与2015年相同。
会计处理:因为企业不通过公益组织捐赠,营业外支出40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财务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事后分析
1.2015年AB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税后利润时,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税务和会计处理均符合相关规定。
2.2016年AB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仍想分配与2015年相同的税后利润,但通过一系列企业人为操作,股东个人分别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4万元,相关税收利益由股东个人和间接操作人(黄老)取得。如果没有知情人举报,税务机关基本无从查实。这就引出了我国对个人(企业)投资分红的税务管理问题。为了体现资本保全原则,我国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而且这种净利润是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净利润”,也就是会计处理上的税前利润减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样就为不法分子操作利润分配提供了空间。
3.企业利润分配建议:会计与税务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为了杜绝个人投资的企业操作利润分配,建议对这类企业的永久性差异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ABC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位境内个人股东,故需代扣当年永久性差异个人所得税:40×0.2=8(万元)。通过这种税法上的限制性规定,可以堵塞个人股东分配利润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漏洞。
(作者单位: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