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案头分析精细准确 实地调查有的放矢 湖北 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一、内容提要......
案头分析精细准确 实地调查有的放矢
湖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一、内容提要
湖北××专用汽车有公司是随州市曾都区一户从事改装汽车生产的企业,由于汽车改装行业的生产经营受市场影响较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品种较多,难以准确对其库存情况进行核实和盘点,同时对边角废料销售也很难监控;而且销售方式灵活多样,销售收入和生产成本难以控制,给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我们根据有关的预警值,将其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移交给曾都区南郊分局进行评估。经过评估,查找出因企业政策理解偏差,而造成了少缴增值税325489.09元。经过约谈和调查核实后,该企业承认了少缴以上税款的事实,对以上少缴的税款主动进行申报缴纳,并作了调帐处理。我们认为,通过对此企业的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增强了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为我们今后加强对该行业的管理积累了有效的经验。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评估对象选取
根据省局2007年4月份发布湖北省2007年1季度重点行业增值税税负分市州统计表反映,随州市汽车改装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1.13%,而该公司2007年1-6月增值税税负率为0.71%,不仅低于全省水平,也低于全市的平均税负.详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监控级次 |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 |
|
湖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市局监控 |
3725改装汽车制造 |
|
2007年1-6月企业实际税负率 |
全市平均税负 |
全国预警下限 |
全区预警下限 |
0.71% |
1.13% |
1.15% |
1% |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将湖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列为重点评估对象,进行重点评估处理。
2、基本情况
湖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系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汽车改装资质证书,2006年6月公司取得自营出口权。主要生产的产品为油灌车、洒水车、垃圾车等,同时对自带材料客户进行改装各种型号车辆收取改装费。评估人员要求企业提供2005年至2007年财务报告及相关纳税说明资料,通过案头分析判断企业增值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评估数据分析
企业2007年1-6月增值税相关指标 |
相关指标 |
内销 |
外贸 |
合计 |
销售收入 |
98994913 |
5334802.76 |
104329716 |
税款 |
620330.13 |
122865.9 |
743196.03 |
税负率 |
-- |
-- |
0.7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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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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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两年税收和财务指标 |
|
2005年 |
2006年 |
增减比 |
所属期 |
财务指标 |
收入总额 |
49774100 |
123850155.3 |
148.82% |
其中:主营收入 |
49774100 |
123850155.3 |
148.82% |
产品销售成本 |
48569778 |
119203408.5 |
145.43% |
销售税金及附加 |
39640.6 |
99694.74 |
151.50% |
主营业务利润 |
116481.87 |
4547052.07 |
3803.66% |
营业费用 |
677977.92 |
2208310.04 |
225.72% |
管理费用 |
609384.11 |
1910947.45 |
213.59% |
财务费用 |
-17906.51 |
-26333.31 |
47.06% |
营业外收入 |
0 |
0 |
0.00% |
营业外支出 |
580 |
178106.28 |
30607.98% |
利润总额 |
-105353.7 |
276021.61 |
362.00% |
应纳税所得额 |
0 |
146380.54 |
-- |
缴纳企业所得税 |
0 |
48305.58 |
-- |
所得税贡献率 |
0 |
0.04% |
-- |
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
0 |
1.06% |
-- |
所得税负担率 |
0 |
17.50% |
-- |
固定资产折旧额 |
5868 |
1974081.13 |
33541.46% |
固定资产原值 |
571211 |
17890935.62 |
3032.11% |
固定资产折旧率 |
1.03% |
11.03% |
1106.21% |
无形资产摊销额 |
27676 |
141954 |
412.91% |
无形资产 |
1383800 |
7629257.43 |
451.33% |
增值税评估指标的选取:
(1)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 ×100%
增值税税负率=743196.03÷104329715.60*100%=0.71%
(2)产废率
企业主要辅助材料为钢材。根据该行业特点,市局通过典型调查,发布的汽车改装行业生产耗用钢材的产废率下限为3%。
4、指标的配比分析
增值税指标与预警值相比较:
指标名称
|
全市预警下限
|
企业实际
|
差额
|
增值税税负率
|
1%
|
0.71%
|
0.29
|
指标名称
|
典型调查产废率下限
|
废品评估值
|
废品测算值
|
差额
|
产废率
|
3%
|
4141.25*3%=124吨
|
0
|
124吨
|
疑点一:根据增值税税负率进行分析,该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为0.71%,低于全市1%的预警下限,也低于全市1-6月的平均税负。评估人员分析认为,该企业2007年1-6月可能存在少计收入以及虚抵扣进项税的行为。
疑点二:根据产废率指标进行分析,企业应有边角废料收入,而企业账面反映2007年1-6月无其他业务收入,怀疑企业的边角废料收入未入帐,可能存在少计其他业务收入的现象。
疑点三:根据评估人员掌握的情况,企业在建工程大量增加,而且企业车间都为钢架结构,工程主要用料多为圆钢、角铁等钢材与企业生产产品耗材一致,可能存在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数据变动及对应疑点情况,对该企业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约谈。次日企业财务负责人前来约谈,并主动带来了相关账薄凭证资料。在听完评估人员耐心地向其宣传税收政策和介绍纳税评估规程后,企业财务负责人对评估人员提出对疑点作了说明和解释:
税务约谈内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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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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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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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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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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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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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增值税负过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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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原材料上涨,增值的空间相对减少所以增值税负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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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明,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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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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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虽包工包料,但与生产用料基本分开
|
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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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废率指标,企业帐面反映无其他业务收入,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现象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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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因政策理解偏差,认为边角废料不记提收入,不应提取销项税。经过我们提醒,企业会计承认存在钢材废料,目前已经销售一部分但还未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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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意进行调账处理,对边角废料数量、销售价格进一步调查核实。
|
评估人员将约谈内容形成《税务约谈记录》并要求财务负责人签字认可。评估人员认为企业虽然进行了举证解释,说清了其资产折旧比例过高的原因,承认了其钢材废料少记收入的情况,但仍未完全说明其税负低和成本过高的原因,因此对于上述除资产折旧比例过高以外的其他相关举证不予采信,对仍存在的其他疑点评估人员要求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实地调查
根据评估疑点和约谈情况,评估人员开始对企业实地调查。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虚抵扣进项税,以及成本费用过高的现象有重点地查看了企业有关的账簿和凭证以及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中的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工资和三费计提等情况。
1、对原材料上涨的调查核实。评估人员查看了企业主要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底盘、钢材等与去年同期相比较,价格基本持平,对税负高低无影响,企业解释的理由不成立。
2、对少记收入疑点的调查核实。评估人员重点查看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相关资料,通过采取抽样查看和现场核对的方式,发现2007年1-6月企业购销合同、生产单、发票开具货物、数量、金额等一致,无少记主营业务收入现象,该疑点排除。
3、对边角废料调查核实。经查看企业原材料等有关科目,企业2007年1-6月共领用钢材4141.25吨,但企业无法对其销售的边角废料收入,提供准确的依据。评估人员根据产废率指标以及对企业财务人员约谈的情况,计算得出企业少记其他业务收入4141.25吨*3%*不含税单价1800/吨=223627.5元,应补增值税223627.5*17%=38016.67元。
4、对原材料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调查核实。我们重点核查了企业2007年1-6月原材料明细帐及领用对应科目,以及应交税金明细账及对应科目,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
(1)2007年1-6月共发出钢材1508595.88元用于在建工程,应转出进项税1508595.88*17%=256461.30元。
(2) 将原材料钢材172161.94元用于生产企业自制的机器设备,应作进项税转出172161.94*17%=29267.53元。
(3)2007年4月,购进的一批用于业务费的蜜枣纸盒取得了专用发票,因企业政策理解偏差,将该发票进行了认证并申报抵扣。对该笔进项税应作进项税转出1743.59元。
(四)评估处理
1、处理依据及意见
经评估分析和询问核实,评估人员基本上确认了疑点存在的事实。基于法人代表的态度和进行自查申报要求,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意该企业自行补正申报。为此,评估人员向企业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他相关规定,企业2007年元至六月应补增值税325489.09元:
边角废料应补提销项税额38016.67元+进项税转出287472.42=325489.09元。
2、处理结果及评估结果反馈
企业在此后,按期足额缴纳了应补税款和滞纳金,并按照规定对相关的帐目进行了调整。
评估人员在评估处理结束后,及时向将评估过程、结果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文书等档案资料及时向市、区国税局良性互动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反馈。
(五) 评估后回归分析
良性互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过分析认为,企业在补缴税款后,增值税的税负率由0.71%达到了1.024% [(325489.09+
743196.03)/104329715.6],基本达到了全市平均税负。
三、评估建议
1、纳税人在生产领用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时,必须先根据销售合同或生产计划制作单台生产定额耗用单(注明单台改装车生产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名称、数量、金额及生产工时、工人工资等内容),再根据生产定额耗用单制作相应出库单(或领料单),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金额,并分类据以登记相关明细账。
2、改装单车销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该型号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对低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销售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入进行适当调整,核定其销售收入额。
3、管理员在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应将汽车改装行业纳入纳税评估重点行业,每月按照纳税评估规程,对所辖汽车改装的纳税人实施行业纳税评估,对低于行业税负预警值的企业,要结合纳税人上报的附报资料,依托税收征管综合软件的管理平台,运用“一窗式”、“一户式”管理系统和税收监控分析系统,认真开展纳税评估,适时对企业进行人工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尽可能在管理环节消除隐患,降低税收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审核分析作为加强日常税源管理重要手段之一的作用。
4、对企业自查补税项目,应及时督促企业做调账处理,防止影响后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入库。
5、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降低税务管理的难度。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及时同企业人员进行交流,对纳税人提出的政策方面的疑问作出解答,对双方理解上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探讨,要本着执行政策上绝不让步、纳税服务上融汇贯通的原则,这样一来既达到了通过纳税评估维护税法和刚性的目的,又达到了密切税企关系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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