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XX照明器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合肥财税网 作者:合肥财税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扬州XX照明器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扬州XX照明器材公司,成立于2002年2 月,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2 月被高邮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现有员工40余人,注册资金500万...
扬州XX照明器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扬州XX照明器材公司,成立于2002年2 月,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2 月被高邮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现有员工40余人,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要从事灯具、灯杆、路灯、景观灯的制造及销售。 

    在日常分析中,我们发现该企业有关指标超出了警戒线,针对其异常申报情况,我们通知了企业携带2006年1-5月份的下列资料到税务机关接受资料稽核,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进项清单3、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4、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6、运费发票复印件7、电费单据8、企业财务会计报表9、其它相关的税收财务资料。 

    通过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审核,我们取得了以下资料,1-5月份,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销售收入112.35万元,销项税额19.10万元,进项税额12.64万元,应纳税款6.46万元,已全部缴纳。 

    经调查发现以下疑点: 

    1、该企业2006年1-5月该企业耗电量为15000度,按现行灯具行业耗能销售比1:110测算,1-5月理论销售应为165万元,与申报销售额差40-50万元。 

    2、该企业2006年1-5月购进原料78.16万元,库存8.2万元,其中购进钢板及钢材45万元,库存6.87万元,实际耗用钢板及钢材38.13万元,按耗用钢板及钢材的投入产出比为35%测算,1-5月理论销售应为108万元,低于按现行灯具行业耗能比测算的销售165万元,而与企业申报的销售相近。 

    通过以上两个指标测算,得出了相反的结果,评估人员感到很疑惑,于是向该企业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要求企业进行约谈说明或进行自查,有无税收违法行为,并解释以上疑点产生相反结果的原因。 

    企业接到通知,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发现2006年1-5月有两笔加工合同,货在4月份已发出,由于对方未全部付款,未作销售,一笔是销往南京XX灯饰有限公司,毛坯灯杆140支,加工费价税103600元,另一笔销往张家港XX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毛坯灯杆101支,加工费价税34675元,合计138275元,并表示补报销售,主动缴纳税金和滞纳金。 

    经过我们进一步了解,241支灯杆售价约为40万元(每支约2000元),与按耗能比测算销售相近;同时也解释了按耗用钢板比测算的销售与按耗能比测算的销售相左的原因。 

    针对未及时作开票销售的原因,企业法人代表一再强调由于自己对税法知识了解不够全面及财务人员疏忽引起的,现已补开票,保证下次决不会再出现同样的问题。针对以上情况,分局决定让该企业补缴增值税20091.24元,滞纳金27123元,同时加强财务核算与监督,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建议: 

    一、在日常税法宣传过程中应加大具体税收政策宣传讲解的力度,特别是销售收入实现时间、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纳税人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而出现的滞后纳税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日常管理,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加强对纳税人财务、申报等资料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纳税人日常的巡查、调查,重点掌握其生产经营动态变化及发票使用情况;加强数据信息的采集比对,通过纳税评估对涉税异常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在系统内部发布风险警报,督促纳税人自查补报,给纳税人提供纠错整改的机会。对涉及进户的管理活动,进行优化整合,既减少上门次数,又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尽可能在管理环节消除隐患,降低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