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铸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材(棒材、圆材)的生产销售。2006年5月开业,2006年9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07年1至6月份申报销售收入11,379,455.55元,销项税额1,934,507.44元,进项税额1,634,406.81元,应纳税额300,100.63元,税负率为2.64%。
该公司拥有中频炉五套、轧钢机一套、加热炉一座等各种生产机械设备31台套。该公司以废钢铁为原材料,按照“收购废钢-冶炼成钢坯-钢坯加热-轧制成钢材”的工艺流程,将废钢、废铁经过加工处理,合格后上料到电炉经过融化,温度达到标准再出铁水,铁水拉到连铸机拉塑成方钢,再切割成2米的钢坯,入半成品库,半成品转加热炉升温,达到1100度,再通过轧钢形成产成品:圆材(线材)、棒材(螺纹钢)。目前该公司只生产棒材(螺纹钢)。
二、评估对象的确定
纳税评估监控系统反映该公司1至6月份纳税申报异常,税负率为2.64%,该行业税负率发布值6.51%,偏差幅度为59.60%,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为-43.12%,两项评估指标都属于异常,被确定为当期的纳税评估对象。
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系统五项指标数值
指标名称 测算值 发布值 偏差幅度(%)
增值税税负率(%) 2.6385 6.5145 -59.60
销售收入与流动
资产的配比率(%) 33.0147 31.1919 5.84
毛利变动率(%) 12.569 .3079 3982.17
应税销售额
变动率(%) -43.1223 1.9683 -2290.84
四小票抵扣税额
差异幅度(%) 0 -8.4953 -100
三、案头分析情况
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评估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我们首先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申报纳税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采集了有关数据,该企业产成品年初库存420.5吨,评估期生产入库4101.7吨,期末库存817.3吨。依据该公司1-6月份申报资料和采集掌握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疑点:
1、税负率异常。评估期销售收入11,379,455.55元,应纳税额300,100.63元,税负率为2.63%,该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以废旧钢铁为主,进项税额大多为10%低扣为主,运用税负率模型测算税负为5.5%,分析测算情况如下
(1)每吨钢材销项税额:3300÷1.17%×0.17=479.49元
(2)每吨钢材基本进项税额:生产一吨钢材需用废钢1.22吨,单价2000元,进项税额:1.22×2000×10%=244元;生产一吨钢材需用电1300度,进项税额:650÷1.17×17%=94.44元;生产所需煤等其它项目,目前无抵扣,暂不考虑。
(3)销售每吨钢材应纳增值税:479.49-244-94.44=141.05元
(4)销售每吨钢材增值税税负率:141.05÷(3300÷1.17)=5.5%,而同行业税负发布值为6.51%,因此税负率存在较大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