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所得税纳

摘要:1.评估对象确定 (1)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2月份,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行业是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经营范围是高(中)密度纤维板、三聚...

1.评估对象确定
(1)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2月份,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行业是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经营范围是高(中)密度纤维板、三聚氰胺浸渍纸、复合地板的生产和销售,于2004年7月29日被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8月1日认定正式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固定资产1.3亿元,现有职工人数218人。
该企业2007年度营业收入为252041577.87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248625453.80元,其他业务收入3376095.01元,视同销售收入40029.06元,债务重组收益156949.25元。营业成本223338450.67元,其中:主营业务成本222042780.66元,其他业务成本1295670.01元。期间费用29293590.48元,未分配利润9246686.51元,弥补2006年亏损4674098.18元,应纳税所得额17397784.84元,应纳所得税5741269.00元。

(2)预警系统预警指标情况
该企业在2008年度被税收分析预警系统预警,三项指标异常分别是: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预警、期间费用变动率异常预警、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异常预警。
①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
企业在200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741269.00元,营业收入252041577.87元,企业当年贡献率为2.27%,而全省同行业平均所得税贡献率为3%,低于全省所得税贡献率0.73%,这一指标异常则企业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销售货物不计收入;
·多列成本费用;
·扩大税前扣除范围。

②期间费用变动率异常
企业2007年期间费用29293590.48元,2006年期间费用29145603.27元,企业期间费用变动率为0.5%,全省行业平均期间变动率为0.3%,高于全省同行业变动率0.2%,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多计期间费用或多计成本费用;
·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如: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之外的支出计入期间费用。

③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异常
企业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52041577.87元,2006年239989360.65元,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5.02%,全省同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6.11%,低于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9%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少计或不计收入;
·发出商品不计收入。
从分析的指标看,多个指标同时指向两个方面的涉税问题:一是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的问题,二是可能存在多计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问题。
上述三项异常预警指标,纳税评估系统进行了自动承接,评估对象确定后,经该企业所属分局的分局长确认评估任务,并将该项任务分配给评估实施岗位人员进行评估。

2.评估分析
评估实施人员对转入“审核分析”环节的任务运用指标配比分析法、趋势变动分析法、注册资本限额控股分析法等评估方法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确认。
(1)指标配比分析法
该企业期间费用变动率高于全省同行业变动率0.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低于全省同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9%,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应配比,但该企业的上述两项财务指标不配比,可能存在少计、迟计销售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纳税评估系统提供了“查看期间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其对应科目,结合原始凭证取得款项支付情况,落实虚列期间费用问题”、“查看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结合产成品出库明细账,落实少计、迟计销售收入问题”的核实建议。

(2)趋势变动分析法
该企业的期间费用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增减变动方向和幅度不一致,正常情况下,两者的趋势变动应一致,该企业的上述情况可能存在少计、迟计销售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纳税评估系统依然提供了核实重点是期间费用的列支以及主营业务收入与产成品出库的配比情况。
针对此问题,纳税评估系统依然提供了核实重点是期间费用列支以及主营业务收入与产成品出库的配比情况。

(3)注册资本限额控制分析法
通过超标准扣除利息费用模板中的注册资本限额控制分析法分析,该企业本期自关联企业借款24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借款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本期支付利息费用269876.35元,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178850.35元,超标准扣除利息费用91026元。
通过运用上述评估方法,将企业相关联的财务指标变动情况进行配比分析,评估人员确定了下一步需要重点进行核实的问题:
①该企业可能存在申报不实,销售商品不计收入的问题;
②该企业可能存在多计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问题。
审核分析工作初步完成后,制作了《审核分析底稿》。

3.约谈举证
根据确定的评估重点,为了了解落实企业的疑点指标,分局对企业下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企业进行约谈并制作了《约谈笔录》。在对企业的有关人员针对疑点问题进行约谈时发现,企业有关人员说法不一致,特别是在谈到企业期间费用为什么比去年同期增长这样多的时候,会计主管露出很为难的表情,但是还是谈到了2007年的账务处理中有一部分预提费用可能尚未支付,在申报所得税时已进行了税前扣除。针对这一问题,分局从政策上对纳税人进行了适时的辅导,要求企业深入自查并限时提交自查报告,通过企业的自查报告了解到企业存在如下问题:
(1)预提费用期末余额159600元,已申报税前扣除。
(2)从关联企业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其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支付的利息余额为91026元。
通过企业自查只说明了期间费用变动率异常及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的问题,评估人员认为在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异常上仍不能排除疑点。

4.实地核查
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异常的问题,评估人员决定从约谈举证转入实地核实环节,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再次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调查的事项通知纳税人,就相关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人员深入企业审核有关账簿凭证,对其费用摊销、费用的预提以及实物的存放地等相关账务进行了核对,通过实地核实验证了企业自查的问题无误以外还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将产成品一部分直接对外赞助,销售价为168536.90元,成本为114410.89元,企业直接减少产成品视同销售确认利润。
(2)企业收购的一些经过清分视为不可用的枝桠材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86254.91元,收购价格为172744.71元,未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5.评定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有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预提费用期末余额159600元,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该企业超过注册资本50%的借款利息支付利息金额为91026元,依据文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3)根据【1997】财会字第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在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考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该企业将产成品直接对外赞助,销售价为168536.90元,成本为114410.89元,企业直接减少产成品未视同销售确认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126.01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收入额”确认范围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可用的枝桠材,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销售价格186254.91元,收购价格172744.71元,其他业务利润13510.21元,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05026.53元。该企业已将税款及滞纳金补缴入库。针对这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评估人员制作了《纳税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处理单》转税收管理员执行评估结果。该企业于三日后缴纳税款、滞纳金。

6.管理建议
(1)规范个来财务核算,从收入核算、成本、费用扣除等方面,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辅导纳税人完善财务制度建设,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同时以纳税评估工作为契机,深化税源监控,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

(2)深入调研,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对该企业实施针对性较强的评估,源于分析评估人员对企业经营情况较为深入的了解, 充分掌握企业经营信息,可提高问题判断的准确性,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抓住突破口,取得良好的评估效果。

(3)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税务服务,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从而能自觉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纳税申报,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