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1日,企业经济性质为国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 评估疑点 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2341287.57元,2004年...

  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1日,企业经济性质为国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

  评估疑点

  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2341287.57元,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2935648.51元,销售收入变动率150.02%。

  2005年度进项税额6812775.24元,2004年度进项税额1718264.41元,进项税额变动率296.49%。

  2005年度应纳税额285126.11元,2004年度应纳税额53209.06元,应纳税额变动率435.86%。

  评估人员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库存商品、应收、应付账款、毛利率和税负率入手,运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国税局制定的特定指标评析法,对纳税人2005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深入评析。根据对异常指标汇总和涉税指标的分析,确定该纳税人存在3个疑点:

  1.税负偏低。2004年度该纳税人实际税负为0.41%,全市行业税负为1.26%,税负差异幅度达-67.46%.2005年度实际税负为0.88%,全市行业税负为1.18%,税负差异幅度达-25.42%.由此评估人员认为,该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问题比较突出,有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2.销售毛利率异常。根据纳税评估采集的数据资料看出,纳税人2005年1月账载销售收入2231022.01元,销售成本2613968.40元,销售毛利-382946.39元,销售毛利率为-17.16%;2005年2月销售收入1659307.86元,销售成本1663828.75元,销售毛利-4520.89元,销售毛利率为-0.27%。进而判断纳税人1月和2月有低价销售商品行为。

  3.期末库存商品数量较大。从库存商品购进和发出审核中发现,该纳税人期末存货有些偏高。根据初步分析,该纳税人期末库存商品异常。

  评估人员对3个疑点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之后认为,纳税人可能存在低价销售商品行为、发出商品未计收入、库存商品可能存在账实不符等问题。

  税务约谈

  评估人员围绕案头分析异常问题,对纳税人进行了约谈:疑点一(税负偏低):纳税人解释为2004年度和2005年度因为经销新产品,销路不畅,销售新产品药品市场有困难,毛利率低下造成的。

  疑点二(销售毛利率异常):纳税人解释为开拓新产品市场,存在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问题。

  疑点三(期末库存商品数量较大):纳税人解释为有些老库存商品销不出去。但对不计收入问题,纳税人拒不承认。

  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的举证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纳税人解释不尽合理,需要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遂建议税收管理员下户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

  根据约谈情况,评估人员掌握了该纳税人经营情况和特点,从案头分析得出的3个疑点问题入手,搜集了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协议证明,并对该医药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围绕上述疑点问题对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查验。

  1.在对库存商品核查中,发现库存商品与账面数出入较大。从购销合同中发现纳税人2005年度失效药品损失共计64469元标明应由厂家负担,进项税金未作转出。

  2.低价销售药品未按同期同类销售价格259475.56元作销售处理。

  3.2004年企业转制过程中,分支机构由统一核算转为独立核算,并将老库存商品分摊给了各分支机构后,账务未作销售处理。

  此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自查的请求。经过纳税人自查确认存在少计收入和失效药品应由厂家负担未作进项税金转出的问题。

  评估结果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2005年度失效药品损失从购销合同中标明应由厂家负担,损失金额共计64469.00元,应作进项税金转出10959.73元。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低价销售药品按同期同类销售价格补计收入259475.56元,补缴增值税44110.85元。

  纳税人补申报增值税税款55070.58元,滞纳金550.71元。

  纳税评估工作的延伸和后续效果:

  该纳税人补缴增值税后计算实际税负为1.052%,略低于行业税负1.18%.其移送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货物问题已经移交稽查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