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企业基本情况 蓬莱某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注册资金170万元,职工人数320余人。企业主要从事葡萄酒、葡萄汁生产制造。 选案背景及确定对象 葡萄酒行业经过近几年发展壮...
企业基本情况
蓬莱某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注册资金170万元,职工人数320余人。企业主要从事葡萄酒、葡萄汁生产制造。
选案背景及确定对象
葡萄酒行业经过近几年发展壮大已逐渐成为蓬莱市的经济主导产业。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92595万元,入库税金10245万元,占蓬莱市国税局2005年入库国内税收的22.23%,行业平均税负为6.56%,通过横向比较分析,发现蓬莱市该行业企业税负差距较大,最高的达7.9%,而最低的只有3.9%。由此可见,该行业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针对以上情况,蓬莱市把葡萄酒行业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之一,对该行业企业税负情况进行了测算排序,通过筛选,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2005年增值税税负率只有4.31%,低于当地同行业税负率,该企业被列为评估对象。
评估数据的采集
1.内部信息采集
(1)2005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8843.8万元,增值税381万元,税负率为4.31%。
(2)2004年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年用票量4109份,收购总金额3920万元,抵扣税额509.6万元;2005年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年用票量达到6475份,收购总金额4928万元,抵扣税额640.64万元。
2.外部信息采集一是通过评估人员掌握的葡萄酒行业一般生产工艺流程:破碎-发酵-压榨-澄清-下胶-过滤-冷冻-再过滤-灌装9个环节,确定了行业指标,根据成本核算表中收购葡萄、外购葡萄汁、酒标、酒瓶、酒塞以及库容量等设定葡萄出汁率指标以及软木塞、酒瓶等单位物料消耗指标。
二是根据评估需要,评估人员编制了《生产经营情况表》,并实地采集了2005年产品生产销售、在产品库存原材料以及辅助材料等相关数据。
三是由于收购对象零星分散,流动性强,受人力、物力及征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逐一核实。经过部门间的协调,公安部门同意,对该企业存根联中注明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逐份采集。利用公安部门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发现已经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39个身份证号码与公安协查信息不符。
(2)有的同一销货人拥有多个身份证号码或多个住址。此类问题的发票共163份,涉及金额132万元、税额17.16万元。
(3)同一身份证号码对应多个姓名。存在此类问题的发票共151份,涉及金额138万元,税额17.94万元。
(4)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开具不规范。从已抽取的存联分析,项目填写不全的发票占60%以上,主要漏填项目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填票人"和"身份证件号码"等,甚至存在个别漏填"出售人"和"地址"的情况。
(5)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开具对象不是农业生产者。存在此类问题的发票共246份,涉及金额207.7万元,税额27万元。
案头分析
通过信息采集数据进一步对照分析,该公司可能存在以下疑点。
1.税负对比疑点分析。该公司2005年税负率仅为4.31%,烟台市同行业税负6.56%.低于当地同行业税负率。
2005年税负差异率=(企业税收负担率-当地同行业税收标准负担率)÷当地同行业税收标准负担率×100%=(4.31%-6.56%)÷6.56%×100%=-34.3%
该公司税负远远低于当地同行业税负,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虚增进项税问题。
2.农产品发票使用情况对比疑点分析。
该公司2005年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年用票量比2004年同比增长(6475-4109)÷4109×100%=57.58%.2004年企业销售收入7014.5元,实现税金308.8元,2005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8843.8万元,增值税381万元,收入同比增长(8843.8-7014.5)÷7014.5×100%=26.08%,实现税金同比增长(381-308.8)÷308.8×100%=23.38%,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与收入增长幅度和应交税金不匹配,分析该公司可能存在不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
3.原材料及辅助材料投入产出疑点分析(1)原材料葡萄投入产出比
该公司2005年收购葡萄9800吨,账面生产葡萄汁6000吨,轧汁出成率=6000÷9800×100%=61.22%,而烟台地区大部分企业葡萄的轧汁出成率都在68%左右。
企业葡萄轧汁出成率低于同行业指标,说明企业有可能存在收购环节虚增进项,或生产的葡萄汁未入库,账外销售的问题。
(2)辅助材料投入产出比该公司年初库存葡萄汁1720吨,干红、干白9870箱(全部折合为一箱6瓶,每瓶均为常用的750ml标准瓶,下同),年末库存葡萄汁1812吨,干红、干白5167箱。当期耗用酒瓶885.7万个、软木塞884.4万个。
软木塞、酒瓶按理论数据(指常用的750毫升标准瓶)每吨酒应消耗1333个,但在实际工作中软木塞由于受自身质量、空气湿度、企业设备的影响,正常损耗在5‰~6‰之间,每吨酒软木塞消耗指标为1340个左右。酒瓶由于受操作不当、搬运次数多少、新旧程度的影响,经测算正常损耗在7‰~8‰之间,每吨酒的酒瓶消耗指标为1342个左右。
根据软木塞计算,该企业应税收入=(期初库存折合葡萄汁+当期耗用软木塞数÷每吨酒软木塞消耗指标-期末库存折合葡萄汁)×每吨酒售价=(1764+884.4÷0.134-1835)×1.5=9793.5万元。
根据酒瓶计算,该企业应税收入=(期初库存折合葡萄汁+当期耗用软木塞数÷每吨酒酒瓶消耗指标-期末库存折合葡萄汁)×每吨酒售价=(1764+885.7÷0.1342-1835)×1.5=9793.3万元。
通过分析收入与企业实际经营收入不相符,企业可能存在不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或账外经营不作收入的问题。
约谈及自查结果
评估小组对该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与企业负责人和会计分别进行了约谈,让被约谈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并按照规定制作了《约谈笔录》。该公司财务人员针对疑点问题分别作了以下解释:
1.该公司列举2005年税负较低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2005年末库存葡萄汁3800多吨,所以税负比较低。
2.对于发票用量、开具金额与销售收入以及应缴税金不匹配的问题是由于对经济增长估计不足造成的。
3.对原材料葡萄投入产出比与其他辅助材料耗用不一致的问题是由于收购葡萄质量不好,出成率较低造成的。
4.对瓶塞、酒瓶推算与实际库存不相符的解释为可能是统计数据错误。
看到企业财务人员振振有词,评估人员出示了从公安部门采集的信息以及辅助材料投入产出情况,并向企业宣传了《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被约谈人当场决定对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并填写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通过自查,该公司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的规定,应转出进项税702286.51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出商品应计提销项税349971.96元,合计补缴增值税1052258.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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