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钢厂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一、企业基本情况 型钢厂成立于2006年元月,当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行业类别为金属制品业中的金属结构制造,适用17%税率。主要生产销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型钢厂成立于2006年元月,当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行业类别为金属制品业中的金属结构制造,适用17%税率。主要生产销售冷弯型钢、型材。
宝应县国税二分局负责该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2008年3月,该分局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该分局的税收征收底稿和ctax2.0提供的数据发现该企业2006年度税负为2.61%,2007年度税负为2.07%,2006年江苏省明细行业税负表中设定的该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为2.52%.增值税税负变化异常,经报领导批准后,将该企业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二、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相关资料,对该企业2006——2007年度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有关数据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 2006 2007
主营业务收入 18099147 30178286
主营业务成本 16968443 28459394
主营业务利润 838523 1331367
应纳税额 472557 625324
原材料贷方发生额 18151606 27029087
期末应收账款 1917651 2746352
产成品期末余额 2267612 3543428
下脚料 52216 0
进项税额转出 0 185338
税负 2.61% 2.07%
我们首先对该企业2007年度的税负率过低产生了疑问,根据以上数据,结合有关指标进行了配比分析:
疑点1、申报不实。
(1)应纳税额变动率:(625324-472557)/472557*100%=32.33%
(2)销售收入变动率:(30178286-18099147)/18099147*100%=66.74%
(3)应收账款变动率: (2746352-1917651)/1917651*100=43.21%
(4)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28459394-16968443)/16968443*100%=67.72%
应纳税额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正常情况下两者应保持同向同步,但该企业的这两项指标严重不同步,初步判断有申报不实的可能性。
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又通过应收账款变动率和销售收入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了对比分析,这两项指标的变动率明显不配比,应收账款增长远小于销售收入的增长,因该企业预收账款科目为零,则有三种可能:A、说明企业销售形势很好;B、企业将预收账款通过应收账款贷方核算;C、可能有货物发出或合同到期但末及时确认销售的现象。
另外由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正常,说明因材料价格变动而影响进项税金的可能性不大。
据此我们可以初步确认该企业申报不实。
疑点2、下脚料收入末入账。
金属制品行业总会有下脚料的产生,况且该企业在2006年度在其它业务收入中就有下脚料收入一项,占销售总额的52216/18099147*100%=0.288%,根据以往的评估经验,正常该行业的下脚料在0.25%左右,因此确定有下脚料销售未入账。
疑点3、利用进项税金转出逃避增值税。
2007年5月,该企业发生了一笔进项税金转出,金额为185338元,但我们发现该企业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未有发生额,也没有开具红字发票,但在建工程增加了,通过日常管理我们了解到该企业的产品可以用于该企业的厂房建设,因此也列为疑点。
三、约谈举证
经过数据指标分析,结合该企业可能存在的疑点问题,经与日常监控信息进行比较,按照评估工作程序,决定通过约谈方式核实各疑点。
我们电话向该企业的财务科长提出了约谈建议,要求企业对评估初步确认的疑点进行自查,并作出合理的解释。该企业在接到约谈建议后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估人员进行了说明。
关于疑点1,该企业财务科长解释之所以税负下降可能是由于材料价格上涨,毛利率减少,进项税金增多造成的。但当我们指出销售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指标正常而应纳税额变动率却明显异常后,企业提出要经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产成品保管部门核实,如确实存在有发出产品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愿意补缴税款。
就疑点2,企业承认确有其事,但由于2007年企业加强了购料环节和生产环节的管理,现在可以按生产使用的规格直接采购及下脚料再利用,产生的下脚料明显减少,2007年度产生的下脚料销售、结存情况企业有专册记载。
对疑点3,企业认为购买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金转出,并无不妥之处。但我们认为该企业2007年新建的一幢钢结构厂房主要由钢结构产品构成,可能是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四、实地核查
我们在相信评估指标分析可靠性的基础上,对于该企业指标所反映出的异常现象,虽然在约谈中企业财务人员对有关问题已作了解释和表态,可是没有和具体实物相对照,企业所说的情况是否真实,尚不能完全排除疑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同时为防止企业弄虚作假,经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程序当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为了找出证据,我们查看了存货、产成品、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相关资料以及对销售合同、发货单进行了核查,又到企业生产科、销售科及生产车间了解了有关情况。
经过实地核查,我们确认如下事实:1、由于部分购货单位未及时索取发票,企业在货物发出且合同到期后,未确认收入,也未结转成本。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成本和作销售处理的数额为901275元,应补缴增值税901275/1.17*17%=130954.49元;2、经查看企业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确认2007年度下脚料销售64235元,应补缴增值税64235/1.17*17%=9333.29元;3、确认企业作进项税金转出的并非是购进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而是自产产品用于厂房建设,应按视同销售处理,该企业2007年的产成品发出与销售收入比为94:100,因而得出原材料投入与销售收入比率为27029087/[(3543428-2267612)/0.94+30178286]*100%=85.71%,做进项税金转出的原材料金额为185338/0.17=1090223.53元计算得出应视同销售的金额为1090223.53/85.71%=1271991.05,应补缴增值税(1271991.05-1090223.53)*17%=30900.48元。
五、评定处理
根据纳税人陈述,确认纳税人没有主观偷税故意,因为企业财务人员对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及有关税法规定理解错误、把握不准而造成的。针对以上问题,评估人员再次宣讲了有关税收政策,使企业认识到了产生错误的原因,消除了以往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处罚。
以上通过约谈和调查核实,本案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基本上得到了确认,该企业共评估补缴增值税合计171188 .26元,企业已将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申报入库,并做了账务调整。至此,该企业的综合增值税税负为(625324+171188)/(30178286+901275+64235+1271991.05-1090223.53)*100%=2.54%,超过了省局发布的行业的平均税负。
六、企业涉税风险
该企业存在的主要税收风险是:
1、货物发出、合同到期及合同执行一部份,对方因某种原因停产,发出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全额付款长期挂帐,不及时做销售,形成滞后做销售;
2、下脚料收入不入账,形成偷税。
3、对进项税金转出和视同销售把握不准,形成偷税。
七、管理建议
1、对销售收入实现时间进行一次辅导。对该企业办税人员、财务人员如何确定销售的时间进行辅导,明确多种情况收入实现的税法规定,减少纳税人因滞后做销售带来的违法风险。
2、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加强对税法的自学,有必要经常对企业财务人员的涉税处理知识进行口头或书面测试。
3、制订《合同执行情况登记台帐》。台帐登记的内容应有合同的标的、金额、发货日期、付款方式、承运人、运费金额、货款到帐日期、金额、销售发票开出日期、金额等项目,从此表可核查纳税人是否及时做销售,列支的运费是否真实等。无论是企业的财会人员还是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都能一目了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达到纳税人自行核对和管理人员适时监控的有效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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