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信息线索帮助评估业主年所得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基本情况 江西省龙南县某润滑脂研究所是一家从事润滑脂生产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占地9765.93平方米,建有两幢小型厂房和一幢办公楼,企业于2006年8月在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
基本情况
江西省龙南县某润滑脂研究所是一家从事润滑脂生产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占地9765.93平方米,建有两幢小型厂房和一幢办公楼,企业于2006年8月在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从地税机关掌握的情况来看,该企业前期主要是处于基建和设备安装以及产品研发试制阶段,地税机关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发现疑点
在2007年度的年所得“12万”申报工作中,龙南县地税局发现该研究所业主在3月中旬仍未办理“12万”自行纳税申报,究竟是业主收入没有达到12万元,还是业主有意隐瞒收入而不进行“12万”申报?带着这一疑问,评估人员对该独资企业的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进行了收集分析工作。
分析疑点
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的初步分析,评估人员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以下疑点:1.该企业有从业人员40人左右,所创造的收入应该远远高于税务机关所核定的营业额。
2.该企业获得了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产品的附加值应该很高,不可能亏损,盈利空间应该较大。
3.据了解,该企业业主近期又上马了一个新的投资项目。除融资、贷款外,业主本身也应该投入一定资金,他的资金从何而来?
4.虽然税务机关核定了营业额,但作为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经营情况明显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核定的营业额可能偏低。
约谈举证
根据案头分析情况,税务人员向该企业主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就相关疑点问题进行说明。企业负责人第二天亲自到税务机关就有关情况作了解释:1.企业从业人员虽然有40人左右,但是生产经营一直不正常。由于处于研发阶段,生产产品少,经常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只是为了以后发展而保留这些工人。
2.企业虽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但原有机器设备落后,生产产品质量难以达到标准,客户退货多,索赔多。真正生产高级润滑产品的机器设备目前还处于调试阶段,2008年5月左右才能投入大规模生产。
3.企业是家族企业,财务管理不正规,没有什么账本凭证,全靠兄弟姐妹打理,有关收入和支出只是传真告知深圳的业主,业主自己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时间少。
4.企业提出,税务机关已经核定了企业税款,企业也足额缴了税,不能言而无信,再让企业承担另外的税收负担。
5.业主实际没有挣到钱,因此无需办理“12万”申报。
针对企业说明的情况,评估人员对其进行了解释:
1.企业虽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进行了缴纳,但并没有免除其如实申报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办法执行,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2.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平时是否足额缴纳税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假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税款。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因企业不能提供账本凭证,评估人员无法掌握其真实的收入额和销售额,明显知道定额不符也无法对企业说明进行有效反驳。此时查找企业的真实销售情况就成了一个瓶颈,无法取得进展。
外围突破
因企业账务不健全,评估模型、预警值、税负分析等评估方式对该户的评估不起作用,必须了解核定征收企业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为此,评估人员想了许多办法,都因无法取得直接证据而无功而返。
评估人员经过研究后认为,也许能够从其他部门的信息中了解到该企业的真实情况。于是评估人员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中查找数据。果然从中找到了非常有价值的线索:
1.该企业2007年度在国税部门缴纳的增值税为475235.47元,缴纳的消费税为74371.03元,按照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建税27480.32元,教育费附加16488.2元,而该企业实际只申报缴纳城建税780元,教育费附加460元。
2.企业2007年度没有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购销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3.从“两税”信息中推算出企业2007年度的销售额应该有700多万元,与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差距在20倍左右。
评估处理
评估人员取得充分证据后,再次找到企业负责人,把全部数据摆到桌面与他交谈。评估人员指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附征;印花税也必须申报缴纳;按企业销售额判断,无论是核定附征率还是应税所得率征收,业主2007年度收入都超过12万元,必须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税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在数据面前,业主认识到了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并接受了如下处理:
1.企业于2008年3月24日补缴了城建税26700.32元、教育费附加16028.2元、印花税1663.30元,并按规定缴纳了滞纳金。
2.业主在今年“12万”申报期的最后一天办理了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29453.5元。
3.企业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聘请人员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过渡到查账征收。
通过对该户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评估,税务机关共追征税款、滞纳金74823.86元,是原核定税款的10.6倍。并且通过对该户的评估,规范了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促进了“12万”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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