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乙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现甲企业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格是2000万元。支付方式为:甲企业发行价值1700万元的自身股份以及现金300万元。双方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时:
乙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元);
乙公司确认取得甲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1700万元;
甲公司确认取得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2000万元。
案例二
乙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现甲企业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格是2000万元。支付方式为:甲企业发行价值2000万元的自身股份进行支付。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
乙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乙公司确认取得甲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1000万元;
甲公司确认取得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1000万元。
案例三
乙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现甲企业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格是2000万元。支付方式为:甲企业发行价值1700万元的自身股份以及现金300万元。如其他条件满足,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
乙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300/2000=150(万元);
乙公司确认取得甲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1000×1700/2000=850(万元);
甲公司确认取得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1000+150=11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