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质的核算经常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公司之间,一方提供主要材料,另一方受托加工,代垫辅料和加工并收取受托加工费,比如深圳的电子公司委托加工的情况就较为普遍。另外,在集团内部,甚至是母分公司之间也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比如笔者曾接触过的某制药公司,原料由母公司采购,最终产品也由母公司对外销售,母分公司按照委托加工的模式操作,由生产基地分公司负责生产。
委托加工虽然基于专业化分工,在某些地区和行业中,有利于节约成本,也可以在短期内形成生产能力,降低固定资产投资,但总体来说,这类业务模式相对于自产自销的模式还是较少,财务人员对其会计处理也较为陌生,造成了一些错误。
一、委托加工物质的科目性质和核算范围
委托加工物质属于存货的范畴,是委托方的资产,具体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委托方发送给受托方加工的材料;
②支(应)付的委托加工费;
③受托方代垫的辅料等成本(如果委托加工费不含辅料费)。
委托加工物质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是电子设备企业,委托乙公司将价值100万的材料装配成电子产品,支付11.3万元的安装费,收回产成品和剩余价值5万元的材料。
①将原材料发出给受托方
借:委托加工物质 100
贷:原材料 100
②发生加工费和运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质 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3
贷:银行存款等 11.3
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质
借:库存商品 105
借:原材料 5
贷:委托加工物质 110
三、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接收到委托方的原料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只需备查数量即可,不入财务账。对于受托方来说,或主营业务是受托加工,结转收入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利用闲置的生产能力从事受托加工,根据在营业收入中的重要程度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从事受托加工获得的收入即受托加工费,成本与其他制造业类似,包括,辅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主要区别在不核算原材料成本。在进行受托加工时,按照制造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归集,可按照委托方名称和受托加工产品类型进行明细核算。关于制造业成本的核算方法可参考笔者《国庆祝福暨看门狗和制造业成本核算方法》一文。
由于受托加工主体材料属于委托方资产,属于受托方存货范畴的是加工成本(辅料、直接人工和折旧等)即在加工完成之时,从生产成本结转到库存商品的是这几项成本费用,如果加工完毕后立刻送回至委托方可不通过库存商品科目过渡,可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如果交易跨月的,由于生产成本也属于存货项目,不影响报表列报,但影响报表附注披露存货明细项目,还需先将生产成本结转至库存商品。
对于本例,假设发生工资3万,折旧2万,全部完工,分录如下:
①计提直接人工费
借:生产成本 3
贷:应付职工薪酬 3
②计提专用设备折旧费
借:制造费用 2
贷:累计折旧 2
③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2
贷:制造费用 2
④结转到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5
贷:生产成本 5
⑤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
四、对税务事项的说明
(一)增值税
委托加工看似提供的服务,应该使用服务的税率,但实际整个加工过程更偏重于制造,提供加工的设备和辅料等都是销售商品的税率,即13%,用于加工货物的所得也是按照13%的税率,不适用6%的服务业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笔者注:税率已经修改。)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消费税
如果委托加工物质涉及到消费税,受托方代扣代缴的,对受托方来说与个税代扣代缴类似,比较简单;对委托方来说,需要区分是直接对外销售还是继续加工,如果是前者的话消费税计入到委托加工物质成本,不单独体现,合计结转至营业成本,如果是后者,消费税计入借方,作为一项资产可用于抵减后续的总消费税额。
2008年10月的解析——
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委托加工是企业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所谓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商品。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可能发生。这其中按委托加工的货物分为是否征收消费税,而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又分为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都有不同的方法。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委托加工不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中秋节前委托某食品厂加工一批月饼于对外销售,向受托方提供面粉、豆油、白糖等原材料价值12000元,受托方为其加工成月饼成品一批,共收取加工费和辅材料费共6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20元。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支付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用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银行存款 7020
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16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600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税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
某商业企业委托某工业加工企业加工实木地板,准备加工收回后用于销售。一共向工厂发出木材28000元。加工过程中向企业支付加工费9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8000
贷:库存商品 28000
支付加工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
贷: 银行存款 10530
受托方代扣消费税时委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1947.36
贷:银行存款 1947.36
[(28000+9000)/(1-5%)*5%=1947.36]
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38947.36
贷:委加工物资 38947.36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某工业企业,委托另一工业企业加工化妆品收回再加工后用于销售。受托加工企业同类化妆品售价为每瓶12元。企业共发出原材料价值30000元,支付加工费12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收回化妆品7000瓶。
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00
贷:材料 30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银行存款 14040
受托方代扣消费税时委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200
贷:银行存款 25200
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时,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应代扣消费税:7000*12*.30%=25200
收回委托加工完工的物资时:
借:材料 42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