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如果香港企业以持有的境内商场投资到境内居民企业,能适用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暂未论证这种增资方式是否可行,我们简单总结一下涉税问题,如有不对欢迎指正。
1、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这种方式目前看不符合59号公告第七条相关规定,如果是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同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可以适用。
2、增值税。如果符合“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过也存在两个争议,一是否属于文件列举的重组形式,投资算不算出售、置换等形式?二是是否符合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如果商场以及关联的员工、业务、债权、负债等一并转让算不算?
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本案双方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香港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呢?目前看并不存在不适用规定,但最大争议也是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语焉不详的“改制重组”,非居民企业投资,估计和改制重组还是有距离的,特别都是民企的情况,如果是国资背景,不知有没有成功案例?
另外需要注意,21号公告第一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此处应该是限制了境内企业。
4、契税不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即使符合“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但母公司不是境内企业,不能满足免税条件。
5、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基本上也很难适用。
以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几个税种税收优惠的享受,又牵涉到对改制重组的定义,但遗憾的是目前各税种对此的定义都语焉不详,实操上也会陷入有理说不清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