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环资[06]186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经信节[2009]81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交资料
1. 税收优惠申请表;
2. 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条件
(一)增值税
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相关企业应按照《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的有关规定办妥证书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
1.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4.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