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业相关涉税问题总结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4
摘要: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本文对旅游服务业相关涉税问题进行总结。 一、增值税 (一)税目 销售...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本文对旅游服务业相关涉税问题进行总结。

  一、增值税

  (一)税目

  销售服务——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

  (二)税率、征收率

  一般计税税率:6%

  简易计税征收率:3%

  (三)税收优惠

  1.差额纳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注意:

  (1)旅行社购买的旅游责任险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差额扣除项目,不可以差额扣除。

  (2)发票开具:差额部分(指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开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二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计抵减15%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例: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收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旅游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给旅游目的地的地接公司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194万元,地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该旅游公司本月购进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合计3万元,该企业上期无留税额,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2万元。该公司10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如何向旅游服务购买方开票?

  解:1.计算本期可加计抵减额

  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3×15%=0.4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0.45=2.45万元

  2.计算本期应纳税额

  (1)计算抵减前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为(300-194)/(1+6%)×6%=6万元;

  进项税额为3万元;

  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纳税额=6-3=3万元;

  (2)计算抵减后应纳税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应纳税额相比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后应纳税额为3-2.5=0.5万元。

  (3)发票开具

  ①全额开普通发票300万元;

  ②19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106万元开具专用发票。

  3.免征增值税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一项

  不征税: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4.进口免税

  口岸进境免税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5.离境退税

  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专题学习

  二、消费税

  口岸进境免税店免征消费税。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三、企业所得税

  (一)提供代理服务

  收入:佣金收入,成本:人员工资等。

  例:甲旅行社代张某订酒店,酒店收到旅行社支付的房费500元,向张某所在公司开具发票;酒店支付给旅行社10%的佣金50元,收到旅行社开具的发票。

  旅行社销售收入=向张某收取的500元住宿服务收入+向酒店收取的50元佣金收入

  成本=支付给酒店的450元住宿费

  旅行社会计处理:

  (1)收到张某支付的房费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

  (2)支付酒店500元时

  借:其他应付款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3)收到酒店支付的佣金50元时,向酒店开具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如果是向用户收取佣金,则开给用户)

  借:银行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

  (二)转售

  例:甲旅行社代张某订酒店,开具给张某发票品名为:*住宿服务*代订住宿费,金额550元;支付酒店500元,收到酒店开具的发票金额500元。

  1.收到张某支付的房费

  借:银行存款  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13

  2.支付酒店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三)提供旅游服务

  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成本费用: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例:甲旅行社收取张某旅行费2000元,其中代张某订酒店费用500元。

  (1)收取旅行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2)支付酒店住宿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3)收到酒店开票发票,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8.3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8.30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4.9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84.91

  注:增值税差额纳税=(2000-500)/1.06×6%=84.91元。

  四、热点问题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到大使馆办理签证发生的签证费,大使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旅行社代理签证费用可以找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旅行社代理签证收取的代理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若不是文件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大使馆办理签证收取的签证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我公司为某旅行社,为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按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差额缴纳增值税,但因客户需要交通费发票而将票据原件提供给了客户,请问我公司应该凭哪种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可凭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4.旅行社为客户提供的自由行服务,仅提供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业务是否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属于为旅游者组织安排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5.我司委托旅行社为公司员工包机前往外地开会,旅行社按旅游业差额征税开具增值税专用票给我司,我司向其要求按有形动产租赁开票给我司,请问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6.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合作的过程中,旅行景点向旅行社的返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发票如何开具?

  答:旅行社取得景点的返利,由旅行社视同提供旅游服务按6%税率向景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景点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销售门票实际收取的价款低于门票票面价格的,价差部分视为返利,参照前述内容处理。

  7.旅行社为客户取消代订的机票,收取的退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已预订机票发生退票的,由于航空公司未实际提供运输服务,因此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不征收增值税。旅行社收取的退票费中转交给航空公司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属于旅行社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8.旅行社差额征税,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显示税率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栏显示的是*号。

  9.我公司员工通过携程网订酒店,住宿完成后,直接由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货物名称为:代订住宿费;请问我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贵公司的业务描述,携程等代理平台只能针对收取的代理费用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不得将收取的全部款项开具代理费发票,否则不属于代理业务,上述开具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收取的住宿费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销售方开具住宿发票。

  10.旅行社或旅游网络平台(如途牛网、携程等)提供代办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签证等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提供代办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签证等服务可按照旅游服务缴纳增值税。

  11.我公司是旅行社,存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月确认收入,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下月付款时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在申报系统里可否当月填报未开票收入,待下月实际开票时,再将上月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那栏对应填写上月已经确认收入在本月开票金额以负数填列是否可行,若不行这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推迟开票的情况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您旅行社提供服务按上述文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在确认当期如实申报,如未开具发票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栏目申报纳税。待实际开具发票当期,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发票”栏目填报该笔销售额并在“未开具发票”栏目同时填报对应的负数销售额。

  12.出差的机票由旅行社代购,机票款2000元收取手续费50元。请问对方给开具的发票金额能和收取的手续费用一起开2050元吗?(如果这样开哪发票上的金额和机票上的金额就不符了)还是只开50元的代购手续费用发票。其余2000元是由航空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做报销入帐。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如机票是由旅行社跟航空公司购入再销售给旅客的,应由旅行社就收取的机票款和手续费全额给旅客开具发票;如机票是由航空公司开具给旅客,旅行社代为收取款项的,该机票款不属于旅行社的销售额,旅行社仅就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开具发票。

  13.旅行社的出境游业务是否免增值税?这个需要事先审批或备案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您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务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因此,如您司发生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14.我单位的旅行社小规模季度申报增值税企业,假设季度营业收入45万-营业成本30=应税营业收入15万,也就是抵扣成本后纳税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收入小于30万是否可以免交增值税?这个30万是指扣除成本前的45万收入还是抵扣成本后15的营业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5.旅行社开具的“旅游服务-代订住宿费”能开具专用发票吗?还是只能开具普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和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代订住宿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6.公司准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请问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7.我公司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旅游公司,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