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从事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稿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含专家、学者授课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列举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内的9类作品。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著作权法及条例
(四)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七)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个人出租住房收取租金按20%税率减按10%征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四)对个人获得曾宪粹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发〔1994〕376号(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五)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1998〕632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六)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1999〕525号(特聘教授奖金)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八)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8〕58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更多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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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分类税收优惠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总结(2019年7月版)
三、其他税费
(一)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二)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教育费附加免税。
2.自然人可以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的小微优惠,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3.自然人代开发票超过500元不到10万元,不能免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然人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按月纳税的条件,但总局未明确,以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自然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四)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征房产税减按50%征收,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五)印花税
1.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注意:继承、赠与、交换、分割不免。
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六)土地增值税
1.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七)契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
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人工商户名下,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八)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