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的稽查方法。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的稽查就是稽查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在移送使用时是否交纳了消费税。
(1)自产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稽查方法。生产企业完工的可供销售的消费品,会在企业“产成品”明细账、仓库的产成品数量账和生产部门的完工交库单中有所反映;在移送投入再生产时,又应有生产部门的领料单,并应在“产成品”明细账和仓库的产成品数量账的付出方,以及在“生产成本”的成本计算账户中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借方反映。因此,可以从这些账户查明企业在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具体稽查步骤是:首先,根据“产成品”明细账,或“生产成本”借方余额,及领用应税消费品的用途和部门,判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其次,核实自产自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额及领用时间,对照审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看企业是否及时计算并缴纳了消费税。
对于不按正常程序处理账务的企业,则可对其生产用料进行分析,如果非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用料中确有属于应税消费品,而企业自身又有这一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就应进一步查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同非应税消费品生产耗用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外购的数量相对照,从而确定其有无使用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并进耐营查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
对于不按正常程序自理账务的企业,则可对其生产用料进行分析,如果非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用料中确有属于应税消费品,而企业自身又有这一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就应进一步查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同非应税消费品生产耗用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外购的数量相对照,从而确定其有无使用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并进而稽查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
(2)自产自用于其他方面的稽查方法。自产自用于非生产的其他方面,一般包括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或维修、集体生活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以及对外馈赠、赞助、广告等等。依据税法规定,上述自产自用行为应视同销售,并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实际中,企业有的会按制度在账上进行核算,有的会弄虚作假不作账面反映以偷逃税款。对此的稽查方法主要是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的借方审查其来源和支付的内容,从产成品账,特别是仓库的实物账,审查其付出的去向。必要时,可以将账面数额与库存数相核对,从而查明其有无自产自用于上述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缴纳了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稽查方法。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申报时,按同类同期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价格;若没有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则可按(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有些企业故意减少计税价格,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对此的稽查方法是:
首先,了解企业有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业务。若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业务,应稽查企业是否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记账,有无按组成计税价格或按低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记账的情况。可将企业当期该类产品正常情况下的销售单价与企业记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中的销售单价相比较,如果账面低于加权平均销售单价的,应按核定的加权平均单价进行调整。
其次,对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的情况进行稽查。一要稽查“生产成本”明细账,及“产品成本计算表”,核实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成本。二要根据核定的生产成本和国家规定的行业或产业平均利润率,按(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的公式计算出组成计税价格。三是将核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与企业计算应交消费税时采用的计税价格相对照,如不相符,应按核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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