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方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各种应税资源产品的适用税目、税率,应当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附表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表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的规定执行。未在税目税额明细表中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产品的矿山资源等级》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稽查
在对适用税目税率进行稽查时,应重点注意纳税人有无存在以下问题:
1.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的等级,使用低等级的单位税额,少纳资源税。
2.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但仍按液体盐的单位税额申报纳税。
3.将稀油记入稠油、高凝油之中,降低单位税额,少纳资源税。
4.《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列举单位适用税额及等级的,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
5.因业务不熟导致错用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单位税额由于按开采条件、质量等级而设置,因此,不但不同产地的单位税额不同,而且同一地点、同一矿山的应税产品,因等级不同其单位税额也不尽相同。稽查时一般应根据《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对照审查企业的"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明细账,以及"资源税税金计算表",一看企业有无混淆等级,故意将高等级的产品记入低等级的明细账中,使单位税额降低的情况;二看企业在计算税金时有无错用单位税额,税金的计算缴纳是否正确,注意按核实的计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的应纳税税额,与企业"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以及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说明企业或适用税额有误,或申报缴纳不实。以两种特殊情况下的稽查方法为例,大致说明稽查的基本方法。
1.按税法规定,对油田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在核算上划分不清的,应按原油的单位税额征税。稽查时,首先应审查企业的生产记录是否健全,财务核算是否正规;然后认真审查企业的"生产成本"、"产成品"明细账,以及油田的生产记录,核实企业有无混记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产量的情况;最后根据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应分品种计算应纳税额,还是统一按原油计算应纳税额。
2.对盐场(厂)应注意企业有无将固体盐当作液体盐计算纳税,降低单位税额的情况。稽查时,可根据"生产成本"明细账及平时掌握的企业生产情况,对照审查"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以及"税金计算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将固体盐当作液体盐计算纳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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