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蛛丝马迹处 破抽芯发票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萧山锦红化工有限公司 抽芯发票案分析 2002年 12月,杭州市萧山国家税务局对 萧山锦红化工有限公司 作出了补税 10.4万元,罚款6.6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由此, 萧山锦红化工有限...

                     ——“萧山锦红化工有限公司”抽芯发票案分析

  2002年 12月,杭州市萧山国家税务局对“萧山锦红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了补税 10.4万元,罚款6.6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由此,“萧山锦红化工有限公司”利用抽芯发票等手段偷税案的查处工作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 件 由 来

    2002年5月一封特殊举报信,引出了“萧山锦红制瓦设备有限公司”偷税案。经1个月余的调查取证,该案的偷税事实基本查实:该公司通过销货不开票,销货开具抽芯发票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大肆偷逃国家税收。从该案的查处中发现,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的业务往来,而且存在着许多偷税嫌疑。对“ 萧山锦红制瓦设备有限公司”的6家关联企业进行同时调帐稽查——我局报经区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了延伸稽查的决定。“萧山锦红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萧山锦红制瓦设备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之一,被列入了延伸稽查之列。2002年7月10日,集中调帐工作同时在“萧山锦红制瓦设备有限公司”的6家关联企业中展开,与“萧山锦红化工有限公司”1998年至2001年度的增值税相关的涉税资料被调备查。

    蛛 丝 马 迹

    “萧山锦红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涂料的生产、施工业务。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自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后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萧山锦红化工有限公司”被调的所有帐簿、凭证、报表及产品送货单等涉税资料的仔细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三大匿报销售收入的疑点:一是在“预收帐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应付款”明细帐中有不少客户单位以前年度的预收款长期不结转;二是有部分产品在送货单上有发货单据,但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没有体现;三是从凭证中发现有些地区、业务单位有旅差费、管理费和工资等费用支出,却查不到成立销售的记录。剖析三大疑点,成为了对该公司稽查的重点所在。由此,拉开了艰巨而漫长的调查取证工作。

    内 查 外 调

    围绕三大疑点,我们先作了三类线索的资料归集、整理工作:一是根据公司产品送货单,将公司已发货物未记销售的所有资料列表统计。据大量细致的分月统计并经公司确认,该公司2000年10月至2001年11月共隐匿价税合计15.47万元产品销售收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利用产品送货单进行产品零星销售,不开具发票,进行偷税,此为其手段之一。二是对“预收帐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的贷方余额进行列表统计,并根据CTAIS及公司帐面资料查询这些业务单位的联系方法,以备外调。据初步统计,该类线索共涉及20余家业务单位,近80万元的产品预收款。三是在帐面中差旅费、管理费、直接工资等费用支出凭证中寻找有效线索,列表统计备外调。

  按照第二、三条线索,我们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原则开始了外调取证工作。7月19日上午,我们根据第三类线索——该公司有对萧山自来水公司检测站的运费、施工费的支出而无销售记录这一疑点着手,开展外调工作:通过电话与自来水公司财务科联系得知,萧山自来水公司曾在2000年新建了一个检测站,但工程总包给萧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没有与萧山锦红化工有限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关系,没有与该公司有资金、发票方面的往来。通过电话与萧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科联系,在该公司财务科的大力协助下,重大的线索发现了:该公司曾于2002年2月7日开具了号码为0631741的货物销售发票,发票联金额为9.5万元。而据我们对该公司所开具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核对,该号码发票的购货人是曹国庆,金额是2800.00元,两者大相径庭。火速地,我们赶到萧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科,通过发票联、货款支付情况的取证和与项目经理的交谈证实,该公司确实为萧山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萧山自来水检测站项目提供过涂料及施工业务,价款9.5万元,票、款已两清,货款用现金支付,由此,抽芯发票真相大白。通过抽芯发票手段匿报销售,进行偷税,此为其手段之二。

    第二类线索的查处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7月22日,尾巴露现了!我们根据“其他应付帐款”科目下,应付“原石岩乡人民政府”3万元的余额为线索,来到蜀山街道办事处,核对该公司与原石岩乡人民政府的款项往来情况。保存在蜀山街道办事处的原石岩乡人民政府的帐面上明确记载着该公司曾在1999年底为原石岩乡人民政府提供过涂料带施工业务,并附有业务合同,涂料施工业务于1999年底完工,销货款已经全部结清,价税合计95442.00元,该公司开具了2份过期的收款收据、1份非正规收款收据,据以结帐。而对该公司的帐面检查未发现有此项业务的记录,通过不开正规发票,隐匿收入进行偷税,此为其手段之三。

  案情的重大突破,加大了侦破欲望,也极大地调动了我们的工作积极性。我们迅速将这些重要情况汇报局领导,及时理清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列出该公司开具的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金额明细表;对所有第二、第三线索的业务单位开展全面外调,并将外调、取证结果进行比对,以确定抽芯发票、不开发票、开具非正规发票的数量及金额。

    艰巨而漫长的外调工作开始了。自7月18日至8月26日,我们先后到了温州市、诸暨市、杭州市滨江区及本区的有关单位开展外调取证工作,共提取有效证件57件,取得业务情况说明12份,制作询问笔录8份。共查获抽芯发票9份,发票联金额为49.84万元,存根联金额却为2.76万元;以不正规的收款收据替代正规发票3份,金额9.54万元,以不开发票、长期挂帐不作销售95.63万元;开具送货单后不再开具发票、不计入销售15.47万元。

  我们将大量外调核实情况分类、汇总后,逐笔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见面核实。最终查实、认定该公司自1998年3月成立至2001年12月止,共匿报销售额价税合计 167.72万元,偷逃增值税13.20万元的违法事实。迫于税法的威严,该公司在我们进入稽查程序后,先后于7月16日和8月9日补申报、纳税了2.8万元的销售额,尚应补增值税1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