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制衣公司,是2004年1月新办的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加工业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货款总额558791.02元,账面记载加工费收入527161.34元,应纳增值税31629.68元,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31629.68元,账面数与申报数一致。
2004年7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实施了增值税纳税评估。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2004年1-6月份平均职工人员达100人,发生工资费用482247.19元,而同期实现的收入为527161.34元,工资费用占收入的比重为91.48%,与同行业参照值60.42%相比,偏离较大,该公司不能合理说明原因。评估小组认定该公司纳税申报异常无正当理由,制作了增值税纳税评估转办单移交稽查局进一步查处。
高邮市国税稽查局于2004年8月派员对该公司2004年1-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专案检查。检查人员首先审查了该公司工资费用的情况,确认不存在问题,于是重点核查该公司加工费收入方面的情况。经查,1-6月申报的加工收入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一次发票则记一笔收入,按6%征收率缴税,简单明了。检查人员在进一步审查记账凭证时发现,2月份和3月份列支的差旅费中,有数笔是该公司生产厂长刘某出差到张家港某服装厂订货、送样、送货的费用,经与销售发票上购货单位核对,该公司没有向张家港某服装厂开具加工费发票。该公司是不是与张家港某服装厂有服装加工业务?如果没有加工业务,为什么会有生产厂长去订货、送样、送货的出差费用?如果有加工业务,账面又没有收入记录,是不是因为没有开票,直接搞账外经营?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分析后决定直接先到张家港某服装厂调查。外调查明,该制衣公司2004年2-3月份受托为张家港某服装厂加工服装共计4万件取得加工费收入32万元(含税),张家港某服装厂2004年3月29日已将上述应付加工费32万元通过银行汇出。通过向有关银行调查取证,该制衣公司已于2004年3月31通过银行收妥该笔32万元加工费。事实面前,该公司承认将取得的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加工费放在账外,没有在账簿凭证上记载反映,也没有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某制衣公司受托为张家港某服装厂加工服装取得加工费收入32万元(含税),属于销售增值税应纳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18113.21元。
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某制衣公司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32万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8113.21元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18113.2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因该企业偷税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10%,且在1万元以上,已涉嫌构成偷税犯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稽查建议:
1、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营的根本目的。少数纳税人为了不交少交国家税收,设法隐瞒收入,同时他们也舍弃不了可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一些费用的列支,少记收入与多列支出并举。在进行增值税检查时,我们也可以从一些费用类科目入手,去发现一些账外经营隐瞒收入偷税的蛛丝蚂迹。
2、在本案检查中,检查人员也曾审查了该公司开户银行的每一笔进账,并没有发现问题。实际上,该公司是通过多头开户将没有上账的收入隐瞒起来。这也暴露出了纳税人需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规定未能落实到位,给核实经营收入查处账外经营增加了难度。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督促纳税人如实报告其全部账号,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银行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开户情况的机制,确保账号管理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