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偷税、漏税往往是一步之隔,很多企业没有正确认识避税行为,故此产生了许多在避税名义下的偷漏税行为,应引起高度注意!
案例 深圳市某酒厂是年纳增值税、消费税过千万的国有骨干企业,主要产品为白酒、酒精及饮料。1995年10月初,市国税局下属征收分局在审查其纳税早报时,发现纳税情况异常,特别是消费税负担与上年同期相比差额很大。10月22日,征收分局派员对其该年1月~9月份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发现各类应征消费税产品的依法定税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申报数额一致,但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1994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增幅较大。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今年以来酿酒厂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白酒,扩大了酒精生产规模,由于酒精消费税税率较低,所以在总的应税增长情况下,应纳消费税额却减少了。
为了弄清情况,税务人员对产品账进行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酒精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企业生产的食用酒精全部计入:“食用酒精”账户。1995年1月至9月份结转食用酒精成本102万元,结转工业酒精及医用酒精销售成本996万元,合计结转酒精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酒精产品销售收入明显不符。由此推断,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问题。
税务人员对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门市部的两份大额纳税发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食用酒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产品销售收入--食用酒精”账页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明细账的“门市部”1995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销售收入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40万元。
对纳税人税目的审查,税率不一的实际,注意对产品投入,再通过必要的检查,外调有关凭证将问题落实清楚。
该酿酒厂将高税率酒精记入销售,少计消费税。根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局决定令其补缴消费税1074万元外,并处1倍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该酿酒厂如期缴纳了税款及罚款。账务处理如下:
①调整产品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酒精 53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粮食白酒 5370000
②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7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740000
③缴纳消费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740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074000
贷:银行存款 2148000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二)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三)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四)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五)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