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的登记、认定情况
XXX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02年3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内资)和税种登记,税种认定为增值税和所得税,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33%),按季度预缴。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服装等纺织品的生产、加工,按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存货计价以加权平均法核算。
二、案例联动管理实施情况
(一)税收分析。
A、分析目的。以税收分析为基础,通过分析所得税税负、汇算清缴数据等内容,发现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为所得税税源监控提供数据信息,同时为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供依据。
B、分析内容。
①汇算清缴数据分析
表二 期间费用及营业外收支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析表
单位:元
年度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收支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2004 623718 3.07 745308 3.67 87214 0.42 118284 0.58
2005 491322 2.43 834812 4.13 68367 0.34 104428 0.52
2006 484005 2.9 749682 4.5 69244 0.415 36691 0.22
表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情况表 单位:元
年度 调整前所得 纳税调增 纳税调减 调整后所得
2004 -16569.63 110034.38 25442.84 68021.91
2005 43760.42 82674.51 0 126434.93
2006 27027.59 73063.49 0 100091.08
对表三分析可发现,企业2004年纳税调增额占调整后所得的162%;2005年纳税调增额占调整后所得的65.39%;2006年纳税调增额占调整后所得的73%,这表明该企业的所得税核算水平和可信度较低,少计或隐瞒应税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可能性较高。
②税负分析。
指标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应纳增值税税款÷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100%
所得税贡献率=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销售收入×100%.
2004—2006年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和所得税贡献率的计算如
下表所示:
表四 增值税税率和所得税贡献率情况表 单位:元
年度 销售收入 调整后所得 应纳所得 所得税 应纳增值 增值税 税额 贡献率 税税额 税负率
2004 20306228.02 68021.91 22447.23 0.11% 453069.63 2.23%
2005 20208448.75 126434.93 41723.53 0.21% 843973.61 4.18%
2006 16667849.92 100091.08 33030.06 0.20% 942024.75 5.65%
对表四分析可发现,2006年销售收入虽较2005年减少3540598.83元(20208448.75-16667849.92),但增值税税负达到5.65%,与2005年相比,税负率上升了1.47%(5.65%-4.18%),这表明企业2006年获利能力提高;但令人费解的是2006年的所得税贡献率却较2005年下降了0.01%(0.20%-0.21%)。其次,与本地区同期行业所得税贡献率平均值0.37%相比,2006年的所得税贡献率(0.20%)明显偏低。据此分析人员初步认为,该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偏低且与增值税税负率呈反向变动,可能是成本、费用虚增,应税收入虚减的原因。
(二)税源监控
监控目的:运用税收分析提供的指标数据,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并结合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依据,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和高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防止可能出现的税源流失。
指标公式:
所得税贡献率=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销售收入总额×100%.
应税所得率=纳税调整后所得÷销售收入总额×100%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总额-本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收入总额×100%
销售收入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100%,
表五 2006年度服装造行业监控指标分析表
指标类别 应税所得率 所得税贡献率 销售毛利率 销售收入期间费用率
企业实际值 0.60% 0.20% 8.20% 7.82%
行业平均值 1.24% 0.37% 7.54% 8.36%
对表五分析可看出,企业2006年的获利能力好于行业平均水平,销售毛利率较本地区同期行业平均值高出0.76%,但企业同期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税贡献率、销售收入期间费用率均低于本地区同期行业平均值,其中应税所得率较行业平均值下降0.64%,所得税贡献率较行业平均值下降0.17%,销售收入期间费用率较行业平均值下降0.66%.据此监控人员初步认为该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可信度较低,存在少计或隐瞒应税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可能性较高。
(三)纳税评估
根据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将该企业列为当期的重点所得税评估对象。
①案头评析
评估人员通过采集该企业2004—2006年度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表、产成品明细表、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金税工程抄税清单、认证清单等资料,结合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环节的指标情况,认为企业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少计或隐瞒应税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的行为:
1、库存产成品发出数量与当期产品销售明细账存在差异,企业可能已发货并收取货款,但延期记账或不作销售收入核算。
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帐户余额偏高,企业通过往来帐户科目隐藏销售收入的可能性较高。
3、2006年销售收入较2005年下降,但招待费用却较2005年增长较多,有超标准计提招待费用的嫌疑。
4、运输费用的数额与产品销售数量缺乏基本的对应关系,运输费用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核算计入当期成本。
②约谈说明: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及时向该企业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要求企业的相关人员到税务机关进行约谈,说明情况。
该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如约到税务机关进行了约谈。评估人员就案头评析环节发现的疑点问题,逐一询问,并耐心细致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和纳税评估工作规程。面对评估人员的询问和宣传,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经过认真考虑,承认上述疑点问题确实属实并愿意及时纠正。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销售形势滑坡,企业固定费用开支大,为节约成本,所以在会计核算上采取了一些违反规定的方法。为进一步验证上述疑点的真实性和企业在约谈环节中反映的情况,依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规定,评估人员建议由约谈环节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