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十

来源:青岛市地税 作者:青岛市地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十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10月24日 青岛熙景温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修义;经营地址青岛即墨市温泉镇莱青路377号;注...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十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10月24日

  青岛熙景温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修义;经营地址青岛即墨市温泉镇莱青路377号;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该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应用《用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管税务机关为即墨市地方税务局温泉中心税务所。

  该公司2010年无经营收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8713.20元、房产税37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87633.4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3824.45元。

  该公司2011年取得预收款收入40302111.99元,出租房屋收入5000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040105.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807.39元、教育附加61203.17元、地方教育附加40802.11元、印花税21343.26元、房产税603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87558.40元、土地增值税1209063.3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084.94元。

  该公司2012年取得预收款收入38381568.25元,出租房屋收入8000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959078.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135.49元、教育费附加58772.35元、地方教育附加39181.57元、印花税7096.13元、房产税963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87558.40元、土地增值税1151447.0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1668.32元。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一)该公司2010年签订借款合同,金额76250000元;签订物资采购合同,金额16627013.25元。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应按0.05‰税率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3812.50元,应按0.3‰税率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4988.10元。

  (二)该公司2011年签订借款合同,金额204000000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金额500000元;签订物资采购合同,金额17085253.07元;签订售房合同,金额76865805.57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0元。上述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应按0.05‰税率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10200元,应按0.3‰税率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5125.60元,应按1‰税率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500元,应按0.5‰税率补缴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38062.90元。

  (三)该公司2012年签订售房合同,金额27830209.56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73.58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金额800000元;签订物资采购合同,金额8454004.38元。上述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应按0.5‰税率补缴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9141.50元,应按0.3‰税率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536.20元,应按1‰税率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800元。

  该公司2010年至2012合计应补缴印花税75166.80元。

  二、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2010年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8800.60元、2011年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53888.50元、2012年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2477.7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分别补缴2010年印花税8800.60元、2011年印花税53888.50元、2012年印花税12477.7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拟对该公司2010年至2012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583.40元。

  上述违法事实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于2013年7月4日和7月30日分别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