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防疫支出财税处理探析
一:现金形式 引子:关于企业防控肺炎疫情,对于企业员工可能发放相关现金补助,这种补助是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也是对员工的关怀。比如早前有关雾霾防控的时候,据华尔街日报早前报道,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日前向其在华员工发放雾霾补贴,这些员工均在污染严重的几个城市工作。那么涉及现金形式的补贴财税如何处理呢?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现金/银行存款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职工福利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条文: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即《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及国税函[2009]3号文即《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高温补贴均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税务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现金形式的高温补贴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发放月份并入工资表缴纳个税。 二:非现金形式 2.1口罩类 属于非福利费的口罩类支出 会计处理 按劳动保护用品列支一次购入多次领用购入时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劳动保护用品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 一次购入一次领用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劳动保护用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 以上是如果计入劳动保护费科目核算,并不代表会计账务处理就是如此规定,如果按照办公费列支的话,相关二级科目计入办公费/清洁费等费用。 税务处理: 增值税:如果把口罩支出,在增值税法上,列入劳动保护费支出。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把口罩列入福利费支出,是不是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呢?关于此点我在此点不谈,在本文购买消毒物品支出进项税额抵扣重点谈一谈。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消毒物品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税前允许扣除。如果发生的消毒物品金额较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A:按照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费分析 Ⅰ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的确因工作需要。若非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Ⅱ劳动保护支出范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B:按照福利费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月报(2014年6月总第54期) 问:由于雾霾天气,我公司给每个员工购买了口罩,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C:按照正常企业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 此种模式下,认为口罩支出并不应该列入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口罩支出严格来说不符合所得税法福利费支出,也不应该按照实发工资的14%税前扣除;同时口罩支出应该来说也不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当然你要往这个方向靠也不是不行。笔者认为口罩支出属于企业正常的办公费用支出,就相当于企业的办公日常支出一样,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企业管理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 属于福利费的口罩类支出 所谓不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的口罩类支出,原则是劳动保护用品支出之外的,具体表现可能是公司购买口罩类支出给员工作为福利,员工领取后带回亲朋好友。比如是按照往年企业开工后,会发放现金开工利是,如果企业今年改为发放口罩、消毒液、洗手液。那么此种情况财税如何处理呢? 会计处理(可有两种分录处理方式) 分录1 购买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现金/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分录2 购买时:(如果确定为员工福利,则进项不得抵扣) 借:库存商品 贷:现金/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同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以上两个分录,都需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税务处理: 所得税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有人刚看到属于福利费口罩类支出的会计分录,第一反映是认为笔者你这不是理论派吗?实务中谁家企业把送给员工作为福利的口罩直接列支福利费呀,谁这么傻购进的口罩不抵扣进项呀。第二认为笔者纯属没在中小企业干过,类似的福利费谁还给你交税呀。对于这些情况笔者当然知道实务中存在这种情况,但是站在全面分析和合法合规的角度,笔者必须要这么写。至于你说的都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你说的谁会傻到,作为员工福利的购进口罩不抵扣进项。但不能把这种存在当做合理化,甚至拓展开把违法也当做合法。 有人甚至说:“企业购买口罩类支出就算真的属于企业福利支出,但是企业取得的发票是“劳保用品”,会计按照“劳保用品”处理,你税局也是检查形式,能咋办”,这种所谓发票万能说,是有点危险的税务意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实质并非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按劳动保护用品操作,应该按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当然有人会说:“我开票取得是劳保费、办公费、清洁费扥,谁还跟你走福利费列支啊,税局查了再说”。对此笔者认为这种税务风险企业自己把握。 增值税: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进项不得抵扣。企业外购口罩类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口罩类支出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口罩类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购买口罩类肺炎防控物品支出,作为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比如考虑到员工每个家庭的防控考虑,此时按照规定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但是也有人说了:“你这是纯属条文派和理论派,公司发给员工你怎么知道是在公司用还是带回家里用”。这个确实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员工自己在公司用,肯定不能说按照福利缴纳个税吧,但是如何知道公司发了是给企业员工还是员工带回家了呢?税局机关检查面对这块是否不同人不同观点,不同执行方式呢?我相信税企都应该有个度。 2.2消毒液/洗手液等消毒用品 会计处理: A:可以抵扣进项① 借:制造费用(生产部门)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 研发支出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B:不可以抵扣进项② 借:制造费用(生产部门)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 研发支出等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C:当期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则不能抵扣)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以后按期间分期摊入 借:制造费用(生产场所)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 贷:长期待摊费用 税务处理: 增值税: 关于消毒液/洗手液的支出,如果企业购买的消毒物品,分配给每个员工,作为员工福利带回家用,那么此种情况进项税额肯定不能抵扣。如果消毒物品是企业购买在办公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 有人说了:“消毒物品属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有人说了:“在会计上把消毒物品列入劳动保护费就可以抵扣进项了”;有人说:“消毒物品能否抵扣进项,要看用到什么地方,比如办公场所用可以抵扣,比如员工宿舍用就不能抵扣”。有人说了:“只分办公场所和宿舍还不细致,要分生产所用和非生产所用,生产用可以抵扣,非生产的比如办公室和宿舍等就不能抵扣” 以上每一个分析,看似都有其自洽的逻辑和道理。要解决消毒物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办公室饮用水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办公饮用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在桶装水销售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为职工工作时饮用,请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职工办公时的饮用水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的,那么应该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 答:为职工办公提供饮用水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饮用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答疑,提到了办公饮用的定性。当然有人可能会问了员工宿舍的饮用水是不是就不让抵扣进项呢?这个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在防控肺炎疫情企业购买的消毒物品,肯定不能在增值税上定性为福利费了,因为办公用水都能算增值税上的福利费,消毒物品更不算了,那么员工宿舍的消毒物品也应该按照办公所需可以抵扣进项。当然了企业在税务管控同时,会计处理上也要做好,比如你把饮用水和消毒物品会计计入员工福利,税局检查时可能会对对账务处理存在疑问,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关于消毒物品增值税上的处理,第一会计上不要计入什么福利费,虽然会计和税法是桥归桥路和路的关系,但是税法很多实际基于会计基础上判断,会计计入福利费面对税局企业会难以解释。,第二增值税上也不是什么集体福利,第三也不要强行往税法上劳动保护物品支出靠,如本文之前所述税法上计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有严格的要求。因为消毒物品就是属于企业为了保障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出于管理的需要,发生的一项合理的支出,所以可以抵扣进项。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处理同本文购买口罩支出部分,此处不再重复。 2.3消毒设备/空气净化产品/设备 会计处理: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研发支出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行则此进项无需做) 贷:现金/银行存款 计入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进项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 计入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抵扣进项 借:固定资产 贷:现金/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增值税:购置消毒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的增值税分析,同购置消毒物品和消毒液进项税额分析,不再重复。但是如以上增值税分析一样,这确实是个争议的问题。有人可能就说了:“你员工宿舍购置消毒设备或者空气净化器,肯定是不能抵扣进项,你这个又不是在办公场所所用”。这个怎么分析呢?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也就是说,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既用于上述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混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同时混用”。 如果你非说用于员工宿舍的消毒设备和空气净化器不能抵扣进项,那么人家企业可不可以晚上消毒设备和空气净化器放在宿舍,白天把机器搬到办公室呢。这样算不算办公和非办公混用呢?有人说这么抬杠就没意思了,但是你说宿舍空调不让抵扣进项还说的过去,再则你企业不可能说白天把空调搬到办公室晚上搬回去,还有办公室的奶茶机,如果你不是服务行业,奶茶机不是提供服务的设备,那么理应来说这个奶茶机也是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的。所以具体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税局和企业都不能死板硬套条文。 所得税分析: 所得税分析同上,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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