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新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可退税额与购货发
新金税三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目前已经在广东、大连、宁波试点了,另外几个省市也已经发通知在12月份开始使用新系统,有青岛、山东、山西、河北、贵州、黑龙江、辽宁等。 外贸企业的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货明细表中的“可退税额”已经灰化处理,不再像老申报系统可以修改,新系统中直接依据财税[2012]39号退税计算公式按录入的免退税的计税依据即计税金额x退税率自动计算。如图: 有一些外贸企业在录入进货明细时,征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有一些进货发票在录入后发现进货明细表中自动生成的“可退税额”出现比购货专票所显示的税额多1分或少一分的现象。新的审核系统修改了审核规则,对于这种所申报的可退税额比购货专票的税额多1分的,是没问题的,即外贸企业如果遇到这种可退税额多1分时可直接按系统计算的进行申报即可。 可有一些外贸会计对此比较纠结,因为这样账务就会不平了,例如退税的购货专票金额为3669.72,税额为330.28,而在录入进货明细时,系统自动计算出的可退税额为330.27,出现这种情况时咋办呢? 1、如果系统计算的可退税额小于发票税额1分时 记账时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出1分不就平了嘛 购入商品时: DR:库存商品 3669.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进项税额 330.28 CR:应付账款 4000 申报退税: DR:应收出口退税款 330.27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30.27 少退的1分钱做进项转出: DR:主营业务成本 0.01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01 2、系统计算的可退税额比购货发票多1分时 可以通过调整录入的计税金额来调整可退税额等于税额,即在录入计税金额时少录1-2分,把可退税额调整成发票税额。 或者直接按系统计算的进行申报,然后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调平 购入商品时: DR:库存商品 3669.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进项税额 330.28 CR:应付账款 4000 申报退税: DR:应收出口退税款 330.29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30.29 多退的1分钱做进项转出: DR:主营业务成本 0.01(红字)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01(红字) 这个问题有啥好纠结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