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下属机构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近日,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大信息”)下属子公司天津学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学大”)收到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9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罚(2018)11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处(2018)11号)。学大信息下属北京市朝阳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朝阳学大”)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6月6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二稽罚(2018)59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京地税二稽处(2018)7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情况
(一)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罚(2018)11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处(2018)11号)主要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9月23日至2018年6月13日对天津学大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天津学大2013年1月-12月在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等科目中,使用不合法发票14张,金额1,220,988元。该款项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此造成多列支出1,220,988元,且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220,98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5,247元。
2、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天津学大使用不合法发票,多列支出的问题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2,623.5元。
(2)对天津学大使用不合法发票,多列支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条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305,24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补税、罚款(0.5倍-5倍)、滞纳金(18.25%)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二稽罚(2018)59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京地税二稽处(2018)76号)主要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7年8月9日起对北京市朝阳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朝阳学大与八方通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租房业务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问题。
2、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朝阳学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领第63号),朝阳学大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78,468.2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朝阳学大加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二、年初至披露日累计发生的行政处罚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机构在税务检查中,应补缴各项税费178.37万元,税款滞纳金426.15万元、罚款65.10万元。预计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天津学大及朝阳学大关于上述发票对应的事项为真实业务,该等机构将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15日内缴清上述税款、滞纳金及罚金。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相关下属公司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罚(2018)11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处(2018)11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二稽罚(2018)59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京地税二稽处(2018)76号)。
特此公告。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