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铃还须系铃人。CRS本质是一个税务问题,所有不解决税务问题的任何所谓筹划方案都是耍流氓-:)。但在CRS下,税务问题已经超越了税务问题的范畴,变成一个反洗钱和资产保护的问题。只关注税务问题的筹划方案是片面的,必须将税务问题与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结合起来才有意义。
纷纷纭纭,浑浑沌沌,金融账户的自动情报交换(CRS)所带来的影响开始在市场上发酵。而各种所谓的解决方案亦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无知者无畏,很多所谓的筹划却事实上可能是火坑。本文先分析几个,请君自行判断:
1、关掉账户– 小心掉入“逃跑者清单”(“Leaver List”)!
CRS来了,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逃!但问题是:没有合理理由的逃只会暴露目标。必须谋定而后动。CRS是国际社会与跨境逃避税斗争而编织的巨网,但只是巨网中的一部分。
比如,在美国动用国内税法和刑法对瑞士等国家的银行进行打击的情况下,很多资金逃向了以色列、新加坡等。而美国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正在顺藤摸瓜,重点关注资金逃向的区域,即通过专项情报交换来抓“Leaver List”。
再比如,荷兰2015年7月请求瑞士提供瑞士某银行如下荷兰客户账户信息:
a) 2013年2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该银行持有账户的
b) 瑞士某银行向客户发函:提供税务遵从证明,否则关闭账户
c) 客户没有向瑞士某银行提交税务遵从证明,而关闭账户
2016年2月,荷兰向瑞士另一银行索要同类客户信息。法国2016年5月11日要求瑞士某银行提供06-08年45000个客户账户信息,涉及总额约为110亿瑞士法郎。
瑞士联邦税务机关批准了与荷兰的情报交换。一银行客户向瑞士行政法院起诉。2016年3月21日,法院判税务机关败诉。但是,2016年9月11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瑞士行政法院的判决,即使荷兰没有提供纳税人具体姓名,也准予情报交换!
影响?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所依赖的依据是OECD的标准范本,意味着其他国家可以做出类似的请求。此后,西班牙2016年10月请求瑞士提供瑞士某银行的西班牙客户的账户信息。
如果你认为这只是瑞士的司法实践,那就错了,新加坡、泽西、库克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司法管辖区域2013年以后的判决大都是为税务情报交换亮绿灯的。而且,税务情报交换的基石–截至2016年10月已经有106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互助公约》”),并不要求提供纳税人的姓名。因此,不提供纳税人具体姓名的大量专项情报交换(group request)将成为可能。
2、将资金转移到美国或者非申报区域 – 小心掉入“黑名单” (“Black List”)!
纳税人当然可以选择将资金转移到美国或不承诺进行情报交换的国家和地区,但是连库克群岛和塞舌尔都签署了多边情报交换协议MCAA,著名的巴拿马都承诺执行了,不进行情报交换的区域越来越少。不承诺执行的区域即使逞一时之利,但是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允许其挖其他100多个国家的墙角跟?
而且,一旦将资金再次转回到情报交换涵盖国家的金融机构,将会进入“黑名单”( “Black List”) !——此时,体系内的金融机构将会对其进行非常严格的反洗钱调查。而负责制定国际反洗钱标准的FATF,已在2012年建议将逃避税(tax offences)作为反洗钱的前提。其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瑞士、香港、新加坡等都颁布了规定对FATF的建议进行落实。
3、买一个居民身份– “纸里包火”,能撑多久?
须清楚的是,CRS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而不是法律居民身份!
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and Barbuda),圣基茨和尼维斯(Saint Kitts and Nevis ),迪拜(Dubai), 巴哈马群岛(Baharmas),摩纳哥(Monaco)等地以没有个人所得税而闻名。如果一个地方都没有个人所得税,能成为这些地方个人所得税意义上的税务居民吗?那么,买一个这些地方的居民身份是否有用,请君自行判断。
而一些特殊税制下的税务居民身份,如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制度(territory tax),英国、马耳他、塞浦路斯等国的居民但非住所(resident non-dorm),葡萄牙对西班牙移民等境外所得十年免税期,新加坡对个人境外所得和资本收益的免税在CRS下面临很多问题;该税务居民身份对个人税务筹划的有效性也备受质疑。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利用一个居民身份或者税务居民身份来掩盖以前年度的未纳税所得,犹如用纸包火,小心为是。
关键的是,据业内信息,OECD很可能在2017年修改CRS规定,要求金融机构获取控制人过去10年的居民身份信息,来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税务情报交换的依据。比如,个人已经获得了A国的税务居民身份(低税或者免税国家),但在CRS前一直为B国(高税率国家)税务居民,OECD将要求个人账户所在地的A国将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视同为B国而须将税务情报交给B国。
纸里的火,能包多久?
4、代持人架构– 红灯亮起
一直以来,很多国家的个人对采用代持人架构爱不释手。诸多诸多的问题,仿佛利用代持人都可以逢凶化吉。
在个人财富规划领域,CRS将成为改变代持架构的重大推动力量。CRS要求对客户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并作为反洗钱和了解客户程序的重要措施。对所有采用代持人的架构,金融机构需要识别背后真正的控制人并将其作为真正的报告主体。如果金融机构不能识别代持人架构,或者故意对代持人架构视而不见,可能触犯反洗钱法律责任。
一个重要发展是:2016年7月5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COM(2016) 452 final - 2016/0209 CNS,对欧盟反洗钱指令第四指令进行修改,要求税务机关全面获得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信息[1]。一旦税务机关获得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可谓解决了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一个信息不足的核心问题。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对该反洗钱信息的获得,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将会更加谨慎–税务机构的评估将会暴露金融机构反洗钱方面的问题,最终可能引发金融监管机构的处罚。
在法治社会里,法院是最后一道屏障。因此,法院的判决不可不察,对个人财富管理至关重要。在此方面,泽西皇家法院2013年10月28日([2013]JRC209)对采用代持人和泽西基金会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案基本事实:2010年5月,原告从俄罗斯法院获得生效判决,Alexander Gennadievich Senatorov(AGS)应支付原告US$44,342,706.71。AGS上诉但被驳回。原告从AGS获得部分支付,但仍有US$43M未付。原告要求法院穿透基金会,以其资产包括下属公司的资产来执行俄罗斯法院的判决。或提起“Pauline Action”,后果是在BVI公司中的股权视同为Riggels EnterprisesLimited拥有,而Riggels应为AGS拥有。
简言之,由于AGS仍然控制BVI、塞浦路斯和俄罗斯公司,法院认可代持人、基金会以及下属公司被穿透。这个案件中非常有意思的是,原告从BVI花钱买了文件并作为证据。AGS主张“污点证据”抗辩,但被否定。法院说:如果是以火攻火,也是被告先点燃的(“If it is a case of fighting fire with fire, the firstdefendant lit his first.”)
5、不可撤销保险,将会没用
常见的不可撤销保险——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拥有保险计划下的资产。投保人不能终止、撤回或质押保险计划。因此,有很多机构认为该类保险产品没有现金价值(cash value),故在CRS下不需申报。
真是这样吗?
在目前的CRS规定下,似乎可以做出该类结论。但是,这类所谓的筹划最大的风险在于:不可撤销保险不在OECD主导的CRS规定之明确允许类型!而所有不在明确允许类型的所谓筹划,都可能被OECD随时关闭。根据业内信息,OECD将在2017年对CRS规定进行修改,要求不可撤销保险产品参照不可撤销信托来进行报告!
另外,建议客户采用所有不可撤销**架构,必须要考虑潜在的税务特赦或税务主动申报的影响。很多国家执行的税务特赦或税务主动申报项目中,要求客户把资金汇回国内。而一旦进入不可撤销**架构,资产就锁定在里面了,而无法适用税务特赦或者主动申报。
下回再续。
[1] Proposal for a COUNCIL DIRECTIVE amendingDirective 2011/16/EU as regards access to anti-money-laundering information bytax authorities http://www.eesc.europa.eu/?i=portal.en.eco-opinions.40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