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

来源:黑龙江税务 作者:黑龙江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7
摘要: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要求抓好政策落实落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等部门聚焦抗击疫情的关键环节、疫情影响的重点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省税务局推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在线访谈,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类热点、疑点问题。

  访谈时间:2020年06月17日10:00-11:30

  主题嘉宾:黑龙江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访谈内容

  1.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文件印发)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2.我公司是2019年10月成立的一家纸张生产公司,成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第四季度销售额为150万元。受此次疫情影响,订单大幅减少,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仅为70万元。此次转登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经营期不满12个月,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你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所属期应税销售额合计220万元(=150+70),按照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年应税销售额为440万元(=220/6*12),符合转登记条件,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听说在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我想了解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便利纳税人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开票软件升级操作,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4.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5.我是一家主要从事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根据购买方需要,我单位为其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均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专用发票的这笔业务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答:不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需要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6.疫情期间可以正常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吗?

  答:疫情期间纳税人是可以正常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根据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已于2020年3月31日为我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建议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

  7.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口罩、呼吸机等物资,并取得捐赠凭证,在申报时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口罩、呼吸机等物资,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其捐赠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及经营所得中扣除。

  8.本次援助治疗新冠疫情的医务人员有什么个税减免政策?

  答: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9.问:如果我们单位发给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补助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这种补助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对于上述人员实际取得临时性补贴和奖金,在相应级别政府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我公司是佳木斯市向阳区一家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1.我在当月发生疫情相关的捐赠,可不可以选择捐赠当月先不扣除,等以后自主选择相关月份再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的捐赠可以在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捐赠的,可以选择当年的以后月份扣除。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的,则不可以选择到以后的月份扣除。

  12.我是哈尔滨市一家制造业企业,从税务部门了解到可以线上申领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在线上申领增值税发票发票?

  答:疫情发生后,我们针对纳税人发票领用业务量大,愿意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的办税习惯,及时研究推出了线上申领发票,线下免费配送的举措。在这里,跟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操作方式:

  纳税人只要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选项,填写邮寄领取空白纸质发票申请,选择快递邮寄就可以了,操作非常的简便。借此机会,我们建议在疫情期间,有用票需求的纳税人尽量首选邮寄方式领取发票,真的是省时省力又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