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许多海外人士也纷纷捐款捐物,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那么,对于在中国境内有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个人来说,其捐赠支出如何更好享受税收优惠?
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均可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直接向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如口罩、防护服等),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该政策是在特殊时期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一个突破性规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捐赠仅限于物品,直接捐赠现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同时,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非居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相关国家机关,间接捐赠的现金和物品,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捐赠外币,金额可依规确定
非居民个人有可能捐赠外币,这该如何确定捐赠支出金额呢?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规定,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笔者认为,非居民个人如果捐赠的是外币,应当按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捐赠额。如果其捐赠的是物品,则按购入物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捐赠方式不同,捐赠凭据有差异
非居民个人需要注意,捐赠凭据因捐赠方式不同会有所不同。
根据政策规定,公益捐赠需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直接捐赠须取得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99号公告规定,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代扣代缴税款时进行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尽可能选择节税方案
根据政策规定,非居民个人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所以发生捐赠支出当月,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扣除。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捐赠支出扣除不完的,可以在经营所得预缴时扣除,也可在年度汇算时扣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捐赠支出是不可以在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中扣除的。另外,如果非居民个人享受了税收协定优惠,相关的捐赠支出也无法扣除。
基于这些规定,非居民个人在进行捐赠扣除时,有必要对捐赠优惠、税收协定优惠等各项优惠,进行统筹考量,并在此基础上精准选择扣除项目。
例如,中国香港居民A在内地无住所,2020年2月取得来源于内地的特许权使用所得100万元,稿酬所得1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所得。为支持内地疫情防控工作,A在2月捐赠了70万元。
A设计了两个方案。方案一:在特许权使用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稿酬所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安排,可享受10%优惠税率)。那么,特许权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为100×80%-70=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45%-1.516=2.984(万元);稿酬所得应纳所得税100×10%=10(万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2.984万元。
方案二:在稿酬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特许权所得享受协定优惠(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安排,可享受10%优惠税率)。稿酬应纳税所得额100×80%×70%-70=-14(万元),小于零,应纳个税为0;特许权所得应纳所得税为100×10%=10(万元),合计应纳所得税10万元。
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更优。因此,对于非居民个人来说,在选择捐赠扣除项目时,应当对捐赠优惠、协定优惠等进行统筹考量和仔细计算,选择最佳方案。当然,非居民个人也可以向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在其辅导帮助下充分享受减税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