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筹划:关键在选择行权日
来源:合肥财税网 作者:合肥财税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目前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按计算方式来分主要有四种情况:月工资、年终双薪(个别省份还在执行)、年终奖和股票期权。 方案一:将股票期权行权日分开到不同的年度,可以使适...
目前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按计算方式来分主要有四种情况:月工资、年终双薪(个别省份还在执行)、年终奖和股票期权。
方案一:将股票期权行权日分开到不同的年度,可以使适用高税率的股票期权适用低税率,达到节税目的。
例如,四川吉祥公司是上市公司,如意公司是吉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吉祥公司授予如意公司的中层干部张三股票期权。合同约定,张三以2006年10月31日股票市价每股8元为施权价,在工作满1年(2007年10月)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10000股。假设张三行权日为2007年12月25日,行权日的市价为每股20元。
张三应纳税所得额=(20-8)×10000=120000元;张三应纳个税=(120000÷12×20%-375)×12=19500元。
筹划方案假设2008年1月5日吉祥公司的股价不变的情况下,张三将行权日分为两次,一次是2007年12月25日,一次是2008年1月5日。该方案的个税负担情况如下:第一次行权时,张三应纳税所得额=(20-8)×5000=60000元。
张三应纳个税=(60000÷12×15%-125)×12=7500元。
第二次行权时个税与第一次相同,两次行权个税之和15000元;节税额为19500-15000=4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三在同一年度内行权,如2007年12月25日与31日行权,将达不到纳税筹划目的。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款,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如果张三在2007年12月两次行权:第一次行权时,张三应纳税所得额=(20-8)×5000=60000元;张三应纳个税=(60000÷12×15%-125)×12=7500元。
第二次行权时张三应纳个税=〔(60000+60000)÷12×20%-375)×12-7500=12000元,两次行权个税和19500元,纳税筹划后节税额为19500-19500=0元。
方案二: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有关规定缴税,可以采取分次行权和控制行权股票数量,使每次行权的金额控制在税率临界点处。
例如,四川吉祥公司是中国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如意公司是吉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吉祥公司授予如意公司的中层干部张三股票期权。合同约定,张三以2006年12月31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8元为施权价,在工作满1年(2007年12月)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40060股。假设张三行权日为2007年12月31日。行权日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为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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