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划拨资产的财税处理
政府无偿划拨资产区分资本性划拨和政府补助性质划拨。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适用该准则。 1、政府以资本性划拨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举例:某国投公司接受政府划拨房产,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是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的,国投公司应确认为接受投资,国投公司房屋和土地的入账价值,应当是政府所明确的资产价值。 国投公司接受房产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房屋)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或全额计入“资本公积”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接受政府以资本金形式投资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由于接受方是属于接受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因此不会涉及资产划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问题。 2、政府补助性质的行政划拨。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文件所明确的条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符合上述条件,则无偿划入资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接受政府或部门无偿划拨的实物资产,如果是政府或部门划拨的,属于政府补助,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计入“其他收益”损益科目,而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损益科目。 比如企业接受政府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逐月或年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 或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 出售设备时,要把没有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同时转销。 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 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 或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需要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无偿拨入的资产,不论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作为征税收入,与企企业所得税均存在差异。 以划拨的固定资产为例,划入资产在划入当期按照划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同时全额确认为不征收收入。 但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不论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作为征税收入,均应当在受益期分期确认收入,提前处置的,在处置的当期将“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确认为收入。 由此产生税会时间性差异,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