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等“财政性资金”的税会事(实务应用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作者:李春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4
摘要: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应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2月20日前,根据已经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

  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应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2月20日前,根据已经废止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扣缴义务人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对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财会〔2019〕6号(注:前续文件为财会〔2018〕15号,2019年4月30日废止)及解读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纳税人将手续费返还收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同时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发生支出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

  三、财政部门将给购买方的财政补贴拨给销售方时的涉税问题分析

  政府要求企业向第三方低价提供商品或服务,政府将市场公允价和销售价的差额,以补助形式拨付给企业。在这种情形下,虽然政府没有直接向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或其他资产,但是政府向企业拨付的补助款,其实是代替享受低价优惠的第三方支付价款。政府替第三方“买单”,实际上是对第三方的政府补助,对企业而言,并未因此获得超过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公允价值的经济利益,该项补助对企业而言不属于政府补助,而应当确认为一项收入。

  某省财政对于规模以上企业2015年同比增量用电奖励资金,直接支付给销售电力的企业,由销售电力的企业在今后收缴受奖励的相关企业电费时按财政奖励资金予以抵扣。

  比如生产钢铁的A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受奖励的企业,财政给A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直接拨付给电力销售企业B。若A企业向销售电力的B企业购入电力1000万元,这时A企业用自有资金付款900万元,使用财政奖励资金付款100万元。

  2015年关于财政补贴适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即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20年起财政补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案例中,销售电力的企业获得的销售额中有一部分资金的来源是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拨给用电企业的,不是拨给销售电力企业的,实际取得方并不是销售电力的企业。就算有人认为是销售方取得了财政补贴,B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中的财政补贴部分,是省级财政补贴不是中央财政补贴,不适用免税的规定。

  这100万元拨付给电力销售者B,而不是拨给受奖励的A企业,极有可能是为了实现财政资金的使用目的,保证专款专用。

  从B企业的角度看,销售电力收入1000万元,其中900万元由A支付,另100万元是财政资金。B不存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应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给A企业。

  从A企业的角度看,向B企业购电,实际的成本是1000万元,其中,900是自有资金,100是财政拨款,收到1000万元的发票。这100万元的部分,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抵扣。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A企业取得的上述政府补助是用来购买存货(电力)等短期资产的,则不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核算。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的要求,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也就是说,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企业采用总额法,应计入其他收益,如果采用净额法,则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其他收益和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是一致的。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如果A企业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则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一般纳税人享受减免增值税税额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财政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不适用于政府补助准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核算,计入“其他收益”,应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06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借:银行存款  106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

  贷:其他收益  6

  五、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某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2日取得一笔销售商品的含税收入39000元,1月25日取得销售商品的含税收入26000元。全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应先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

  1.1月2日

  借:银行存款  3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1月25日

  借:银行存款  2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3.全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优惠,免征增值税1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贷:其他收益  1500

  六、收到出口退税的税会处理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实质是企业曾经缴纳的税额,本来就是企业的资金。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二条及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根据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也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需要并入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第二条第(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七、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八、减免的资源税、附加税费、房产税等的处理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印花税等

  减免时,摘要写依XX文件减免: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印花税等

  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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